jaar1234 wrote:
「台化彰化廠的3座汽電共生設備,分別在民國82年、85年、90年啟用,今年928操作許可證效期同時到期,按過去規定申請展延。環保局發現,申請文件沒環評報告中的自行承諾排放標準,雖然台化堅稱符合國家法定標準,但環保局認為,環評精神就是企業應「做到自己的承諾」。」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198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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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達不到「承諾」標準,也請彰縣府依法規行事,不然可以立法規定沒做到承諾要怎麼處罰。也許立法院認為只要罰鍰就行了!遠遠不用停工關廠。
「就算」達不到承諾標準??????
「就算」???????????????????
哀~~~~~~~~~~~~~
環評持諾是等同法律位階的規範
法規早就有囉
罰款相當重還涉及刑法
不是甚麼「就算」這麼隨便的東西
環評承諾是在開發者(也就是台化)在環境影響「評估書」中所做的承諾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而未做到「評估書」的承諾
就是違反了第17條
也就是第23條所說的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連罰30天再改善不了
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