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友人今年9月時因需要購車(中古車),故跟我借一張支票周轉(理由:因為他的錢尚未進帳戶)
於是開了一張沒有抬頭面額60萬的支票給他,等到期日他會把錢補上。
(事實上我擔心日期到他不夠錢支付故把支票日期填寫延長一年)
直到他該支付車行車款時,他現金不夠無法順利買下車。
於是我要求友人應把原支票退還給我,但友人說車行不肯把支票退還給他,必須要支付某些款項才會把支票退回。
(基本上應該稱為買賣糾紛)
雖然支票到期日還有9個月,但我急於想要把此事給結束,但從來沒遇過這類的事,找尋相關案例好像也沒有跟我同類似,沒辦法只好來這請教先進
(1)我可以跟銀行申請止付嗎?
(2)若我單方面跟銀行申請止付會吃上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3)友人以這類糾紛需要長時間處理
(事實上友人有寄存證信函要求車行退回支票,對方也反寄給他內容不得而知)
我該如何跟友人要回這張支票?
拜託各位先進給小弟一點意見= =
因為在這一段時間,發現這位友人幾乎都是利用對於朋友的信任,從中獲利,他拿了我的支票去詐騙車行,得走後把車轉賣第3人,得手現金搬離現址,至於支票止付的問題,有找到可以止付的方法,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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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來之支票,謊稱客票向他人調現(貼現)有何責任?
所謂客票舉例而言,甲簽發支票予乙,未表示禁止背書轉讓,乙將該支票再轉讓給丙,對丙而言,那張支票就是客票。
若票載發票日到期時該張支票有兌現,那就沒什麼問題。惟屆時若該支票未獲兌現,則恐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之 嫌疑。因若行為人當初係以借貸之名義取得該支票,行為人若未如期履行借貸契約,發票人可能因此停止支付該支票,到期日一到執票人必無法兌現(受有損失), 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 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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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方面已經準備發存證信函要求止付(支票銀行)
至於貸款銀行提本票裁定也提起抗告
接下來就是貸款銀行方面借貸關係,還在想方法~"~
因為我是人頭車主,對方把車開走轉賣他人獲利,銀行要保全債權用盡各種方法要逼我給錢.....真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