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友人今年9月時因需要購車(中古車),故跟我借一張支票周轉(理由:因為他的錢尚未進帳戶)
於是開了一張沒有抬頭面額60萬的支票給他,等到期日他會把錢補上。
(事實上我擔心日期到他不夠錢支付故把支票日期填寫延長一年)

直到他該支付車行車款時,他現金不夠無法順利買下車。
於是我要求友人應把原支票退還給我,但友人說車行不肯把支票退還給他,必須要支付某些款項才會把支票退回。
(基本上應該稱為買賣糾紛)

雖然支票到期日還有9個月,但我急於想要把此事給結束,但從來沒遇過這類的事,找尋相關案例好像也沒有跟我同類似,沒辦法只好來這請教先進
(1)我可以跟銀行申請止付嗎?
(2)若我單方面跟銀行申請止付會吃上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3)友人以這類糾紛需要長時間處理
(事實上友人有寄存證信函要求車行退回支票,對方也反寄給他內容不得而知)
我該如何跟友人要回這張支票?

拜託各位先進給小弟一點意見= =
文章關鍵字
可以打電話去銀行詢問如何辦理“撤銷付款委託”
應該會有幫助。參考。
衣不合身,兩眼發昏,八成招搖撞騙到處混
cefan wrote:
小弟友人今年9月時因...(恕刪)


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發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反之
若未逾法定付款提示期限而撤銷付款之委託,效力為何?
對此向來有二說:

絕對無效說:
此說認為提示期間內之撤銷為絕對無效,理由在於加強票據流通,偏向保護支票執票人利益。

俟提示期間經過後始生效力說:
此說認為在提示期間內若執票人提示,付款仍應付款,但若執票人逾期提示,則撤銷付款委託生效,付款人不得付款。

綜合上述
如果執票人在法定期限內提示
則無論採哪一說
付款人(銀行)仍應付款


(1)我可以跟銀行申請止付嗎?
(2)若我單方面跟銀行申請止付會吃上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3)友人以這類糾紛需要長時間處理
(事實上友人有寄存證信函要求車行退回支票,對方也反寄給他內容不得而知)
我該如何跟友人要回這張支票?

>>>

依照票據的無因性 , 你是無法申請止付的

另外票據未到期 , 依規定也無法申請取消付款委託

有些人會異想天開 ,去申請遺失止付

這樣會犯了偽證罪

建議民事上

還是跟友人拿到與車行之買賣合約來檢討

該付給人家的賠償 , 還是要付

如果有理

還是由友人向車行提起民事返還貨款之訴

再依法取回支票

或者向地方的消保官申訴 , 請求協調

依法取回支票 , 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印象中現在好像沒有票據法了,
有錯誤請指正
衣不合身,兩眼發昏,八成招搖撞騙到處混
jay5824 wrote:
印象中現在好像沒有票...(恕刪)

還在!
只是會捉去關的條文沒了!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感謝各位先進不吝教訓
從以往就不太敢借票給別人
破例果然後患無窮
經過連日來的奔走,在本月份對這位朋友提起告訴。

因為在這一段時間,發現這位友人幾乎都是利用對於朋友的信任,從中獲利,他拿了我的支票去詐騙車行,得走後把車轉賣第3人,得手現金搬離現址,至於支票止付的問題,有找到可以止付的方法,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
=================================
以借來之支票,謊稱客票向他人調現(貼現)有何責任?   
所謂客票舉例而言,甲簽發支票予乙,未表示禁止背書轉讓,乙將該支票再轉讓給丙,對丙而言,那張支票就是客票。
  若票載發票日到期時該張支票有兌現,那就沒什麼問題。惟屆時若該支票未獲兌現,則恐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之 嫌疑。因若行為人當初係以借貸之名義取得該支票,行為人若未如期履行借貸契約,發票人可能因此停止支付該支票,到期日一到執票人必無法兌現(受有損失), 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 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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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方面已經準備發存證信函要求止付(支票銀行)
至於貸款銀行提本票裁定也提起抗告
接下來就是貸款銀行方面借貸關係,還在想方法~"~
因為我是人頭車主,對方把車開走轉賣他人獲利,銀行要保全債權用盡各種方法要逼我給錢.....真無奈..
cefan wrote:
小弟友人今年9月時因...(恕刪)

世上竟有這等畜牲.. 只能說是誤交損友... 樓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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