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公司法的達人有限公司只有2個股東佔30%的股東同時為執行董事公司營運資金將用盡佔70%的大股東不想繼續佔30%的股東想繼續經營大股東同意將股權全數轉讓給小股東但小股東郤遲遲不簽股東同意書大股東就提出要解散公司小股東則不同意解散公司曾問過會計師有限公司需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解散現在只佔30%的股東擺明不同意豈不是這個70%的大股東非得要陪玩下去不可?目前公司是沒負債, 但之後若產生負債這個70%的大股東不是也有民事上的責任嗎?請問該如何解套? 謝謝!
一。既然為大股,有權取得公司經營權。二。取得公司經營權後,所有公司大小章,銀行大小章由大股保管。三。由於小股不願意簽同意書,相對來講就是想佔便宜。看大股能否將股東權益便宜點轉讓。四。大股取得經營權後,可將自身薪資提高,讓小股沒有辦法,錢慢慢流回到大股身上。注意不要太誇張,如一年營業額一百萬,大股薪資報酬七十萬,須防有背信問題。不過大致上應該還好!五。小股若是還不願意退讓,表示說這家公司事實上他也不看好,那麼就進行下一步。六。把公司規模愈縮越小,直到他也受不了,而大股自己本身還有公司給付的報酬,並無虧損,自然小股會評估了。以上僅供參考!
雁初行 wrote:先看看有無符合公司章...(恕刪) 謝謝雁大回覆有困難的部份是公司法規定要持股10%以上且持股滿6個月的股東才可申請法院裁定解散目前持股僅3個月是的, 公司經營也僅6個月, 錢就燒光了
訴請法院有持股六個月以上的限制,但是召開臨時股東會有這樣的限制嗎?(我翻查公司法是沒有查到,如果有的話請告訴我是哪一條的規定?謝謝。)我的想法是,持有70%股份的大股東B,其持有的股份已經超過2/3。是不是可以由B召開臨時股東會,再表決通過決議解散公司?---附上查到的相關公司法法條---第172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第316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