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國稅局的說法
也看了那些港商的說法

港商好像就是把百貨公司開專櫃的那套用來開店,把每一家店都當成「只有一櫃的百貨公司」
所以用房東開發票

他們辯論是,計算方法不同,實質繳稅金額一樣,所以沒少繳

但國稅局整體觀點是說
1.計算方法是法律決定,不是你自行決定,罰的是你犯法,不是你實質金額有沒有少
2.你用跟一般人開店的方法簡單行事就沒事,怎麼要自己發明方法?
可見有利可圖,就算無利可圖,也是你自己亂改報稅方法導致自己惹上麻煩。


總體說說
好像國稅局真的比較有理?
把公司設在... 英屬維爾京群島

本質上就是想逃稅~~~
sweater1125 wrote:
看了國稅局的說法也看...(恕刪)


可是應該如何解釋房東代付20%營業稅給國稅局?

照國稅局解釋交易是"業主"和客戶之間的行為...與房東無關...

但是國稅局收到房東多報的營業稅且認定無交易行為...卻不退還給房東

豈不是多收了稅金(難道不承認多收稅就算了)

這種事鬧到國外去對政府形象並不好...

最近有個美國人開飛機去撞美國的國稅局...就知道全世界都討厭國稅局

Generation K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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