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國稅局的說法也看了那些港商的說法港商好像就是把百貨公司開專櫃的那套用來開店,把每一家店都當成「只有一櫃的百貨公司」所以用房東開發票他們辯論是,計算方法不同,實質繳稅金額一樣,所以沒少繳但國稅局整體觀點是說1.計算方法是法律決定,不是你自行決定,罰的是你犯法,不是你實質金額有沒有少2.你用跟一般人開店的方法簡單行事就沒事,怎麼要自己發明方法?可見有利可圖,就算無利可圖,也是你自己亂改報稅方法導致自己惹上麻煩。總體說說好像國稅局真的比較有理?
sweater1125 wrote:看了國稅局的說法也看...(恕刪) 可是應該如何解釋房東代付20%營業稅給國稅局?照國稅局解釋交易是"業主"和客戶之間的行為...與房東無關...但是國稅局收到房東多報的營業稅且認定無交易行為...卻不退還給房東豈不是多收了稅金(難道不承認多收稅就算了)這種事鬧到國外去對政府形象並不好...最近有個美國人開飛機去撞美國的國稅局...就知道全世界都討厭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