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S wrote:幾乎大多數銀行帳戶,印鑑變更後,都可以接受,簽名代替印章。萬一有爭議時,有沒有辦法辨識真偽?且簽名每次不一樣,簽名習慣,隨時間也會改變。 為什麼我覺得這個發文風格很像某個人?樓下的你覺得呢?
基本上是有所謂的筆跡鑑定專家的所以如果要吵到真偽的部分銀行還是有辦法提出證明但是一般櫃員,或許有或許沒有受過一點點筆跡鑑定的課程所以僅能以比較粗淺的方式去鑑定為了自保,就會拿其他證件要你輔助證明原則上筆跡如果超過16個地方一模一樣就會被認定成"偽造"就像樓主說的,AES wrote:且簽名每次不一樣,簽名習慣,隨時間也會改變。 所以是有其獨到之處但是...你總不能今天簽 中文 明天 簽英文 然後要銀行放過你跟原印鑑不符合真有大改變的簽名習慣請更換你的印鑑吧
民法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簽名與蓋章是同等效力。這個立法原是因為民初有很多文盲,所以甚至有指印、畫記的規定。簽名雖然是最好的辦法,但目前還是無法普及在於華人自古就有蓋章的習慣,而且除了文盲之外有一些人也是無法簽名的,如受傷、殘障人士或年老無法持筆。華人社會多半是情理法的排列,只能簽名無法合乎民情也是這麼多年無法落實簽名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的確在美國都是使用簽名。以前住在美國時,有一次,申請表格填完後,當場遞給承辦人員,她也填妥並簽字,需要轉送主管,一時找不到人,於是這位美國小姐,就當著我的面前,親自仿照主管簽名,迅速完成申請手續,當時納悶,申請表法律效力在嗎?如果舉發她也不好,畢竟她好心幫忙,加快申請速度。
AES wrote:的確在美國都是使用簽名。以前住在美國時,有一次,申請表格填完後,當場遞給承辦人員,她也填妥並簽字,需要轉送主管,一時找不到人,於是這位美國小姐,就當著我的面前,親自仿照主管簽名,迅速完成申請手續,當時納悶,申請表法律效力在嗎?如果舉發她也不好,畢竟她好心幫忙,加快申請速度。 CSI:Miami有一集就有出現過有錢人因為要簽太多支票,居然還有簽支票機就是把筆跡做成一個鋼板,類似小時候玩的描圖尺一樣那個也是很奇怪的工具,不知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