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們好~~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日前委託會計申請的是通訊企業社,資本十萬,並申請免開統一發票
前陣子收到國稅局的來函回覆
核定為按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收到後請會計去電詢問還是一樣要開發票
但是會計說其他辦過的手機行都是通過免開發票
我們家卻沒通過也滿訝異的
想請問各位朋友
現在我可以做什麼動作呢?
函後有指出如不服可以提出訴願書
有人有過經驗嗎?提出是否有效呢?
dong1104 wrote:
各位朋友們好~~ ...(恕刪)
你有看過球證是他們的人還可以打贏嗎
除非你是會少林武功還會踢足球
國稅局核定的很少可以推翻掉吧
免用及免開範圍
第 4 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四、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五、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六、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七、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
之文化勞務。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
員工福利機構。
十、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一、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
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二、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三、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四、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五、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六、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
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
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
、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九、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一、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二、銀行業。
二十三、保險業。
二十四、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短期票券業。
二十五、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
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七、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
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八、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二十九、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
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
之用者。
三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二、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
三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