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有相關經驗的朋友幫幫忙
用的是商用本票,開票人以每月三萬元正新台幣開了12張
(93年7月5日到94年6月5日)分月付款
是93年6月5日簽的,但到目前為止都沒還錢,也找不到人
有簽名字蓋章,地址,身分證號碼
我想請問本票到現在已很久,還有其效力嗎?
還是可以民事或是刑事的訴訟
最重要的是還能要的回來嗎?
(目前有急需)
謝謝!
安安3423 wrote:
我想請問本票到現在已很久,還有其效力嗎?
還是可以民事或是刑事的訴訟
最重要的是還能要的回來嗎?
票據法 第22條
I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II略。
III略。
IV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由此可知,你所執的本票已因時效而消滅,這只能說你不能用票據關係請他還錢
但是你仍然可以把此本票,當成他當時的借款證明(借據),向法院請求他還錢
去法院問問怎麼發支付命令吧!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