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詢問關於與前公司的糾紛問題。我於2011/4/1離職(但離職日押2011/4/30,因有積假未休)昨天2011/7/9突然收到前公司寄給我存證信函,內容說我作帳並假用客戶資料以圖利業績獎金,所以要求我於月底前規還一至四月的業績獎金二萬七千元。但我不明白怎麼會過那麼久居然說我作帳並假用客戶資料以圖利業績獎金?請問我該如何是好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