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一張在郵局的定存(整存整付的),很可能利息會超過二萬。
因為不想讓郵局先扣10%的稅。
所以就到國稅局申請了儲蓄免扣證。
後來請家人將這張儲蓄免扣證,拿到郵局時,
郵局的人員跟家人說:「定存要解約時再拿過來即可!」
就把原證件拿給我了。
我覺得有一點奇怪。因為我定存的設定是整存整付,到期本息自動轉存。
那如果我這幾年一直都不解約,讓這張定存一直自動轉存。
那邊郵局就不會預扣10%的稅了嗎?
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我設定的是三年期整付整付的定存。
郵局的利息是三年到才給我算入利息所得
還是第一年就會有利息的所得。
如果是第一年就會有利息所得的扣繳憑單的話。
如果我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將此張定存解約。
我就會有利息的損失,郵局是不是會將已經給我的第一年的利息扣回去。
那如果我第一年的利息所得,已經報稅而且有超過27萬的免稅額被扣稅。
那我是不是會造成不只是利息的損失,還加上多報了利息的所得。
所以所得稅也多繳了,因為原本申報的利息被扣回了。
還是三年期的定存,是三年期到了才算利息所得。
另外如果我定存一直不解約的話,那麼還是必須將每年利息所得申報,還是解約時那一年再一併申報即可
以上問題請教。
謝謝大家
儲蓄免扣證的適用範圍:
1.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2.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3.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二。
三年的定存,是要三年後的那年才會算入所得稅,
不過如果是選每月領息,那就3年會分別課到當年度領息的部分。
至於年度27萬問題,就想辦法每年分開存不要超過27萬。
反正所得稅是依照年度,想辦法利息分配在未來不同年度。
三。
當年度利息只要有領到利息,就會算進去你的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也就是說今年有解約後,得到利息,那明年報稅時,會累計算到你的所得稅上面。
題外話:
又如累計稅率達到20%以上者,可以考慮部分資金轉投入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不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以你的三年整存整付定存在原存單約定到期日或中途解約日郵局才會作帳,登記付息並代扣利息所得稅。定期儲金給付利息,個人戶於新台幣2萬10元以上,除繳驗儲蓄免扣證登記外,一律會扣繳10%所得稅。
原存單有約定到期後自動轉期續存,轉期時新存單屬於新契約,會有一個新明細帳,與舊明細帳交叉註明便於查考。舊存單轉新存單時,若是利息一併轉存,在轉期時因舊存單消滅,所以郵局仍會登記付息並代扣利息所得稅。
所以...
1. 如果我這幾年一直都不解約,讓這張定存一直自動轉存。
那邊郵局就不會預扣10%的稅了嗎?
Ans: 轉期時就會預扣繳10%所得稅。
2. 郵局的利息是三年到才給我算入利息所得
還是第一年就會有利息的所得。
Ans: 三年到期時或中途解約時。
3. 我最大的疑問還是在於家人轉述不曉得是不是有錯,「解約時再拿過來即可。」那我一直到期轉續存,真的就不會預扣嗎?
Ans: 會預扣,請於轉期時持儲蓄免扣證至郵局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