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某因素...X君在我公司投保勞保, 處於留職停薪狀態(5-6年以上, 沒有申報薪資所得)
問了勞保局, 他們的回答是: 雇主與員工之間談好條件即可, 不需報備勞保局
這樣對嗎??
國稅局, 勞工局 也都不需要報備嗎??
謝謝回答!!
hsin119 wrote:
因為某因素...X君...(恕刪)
不知道您的原因是屬於那一個
勞工保險條例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 9- 1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