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一五條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另大法官釋字第696 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及系爭函關於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應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