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跟我弟的小孩(都4個月大,去年12月生的),戶籍都各別在我們自已的家,但都養在我們的媽媽那邊。(三個家的戶籍不同,但都在附近)。我們都各自有工作,也各自有申請育嬰津貼。我弟的收入較低,今年如果不列舉養他的小孩也不用繳稅。所以我想拿他的小孩來列舉,抵扣今年五月要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抵扣82,000)。可以嗎?因為我的收入較高,所以是我們幾家的經濟主要來源。應該也算是養我弟的小孩吧…又如果我弟的小孩給我扶養,那他的育嬰津貼會因此被停嗎?
查到了.抱歉共同居住和扶養條事實為重要條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因國人浮報親屬免稅額情況嚴重,故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我是宇宙人 wrote:所以我們戶籍不同地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