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修正案,聯合報載:"....銀行人士指出,按所得稅法43條之4修正案的規定,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若位在台灣,按台灣法令課17%營所稅,另外盈餘公司以往匯海外股東稅賦為0%,未來課20%、本地股東課繳23%....換算下來,稅賦激增至約40%,引發境外公司忙著撤資,逃往香港、新加坡。"賴士葆主張撤案再議,不過增稅方向已定?跟中國10年前強迫外資留滯的稅制,相差多少?
flyingmax wrote: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恕刪) 賴士葆主張要撤案再議, 就是不願得罪財團讓財團繳稅, 馬政府執政以來, 為財團及富豪每年減稅2千多億, 造成現在國家稅收只能靠受薪階級支撐, 政府每年稅收已經被軍公教及退休人員吃光喝光, 沒有能力投資創造就業及稅收, 台灣步希臘的後塵, 已經是指日可待避免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