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先生與前妻所生小孩對現任老婆未來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先生與現任妻子無子嗣.僅有一個與前妻生的小孩(已成年同住一起).若將來發生現任妻子遺產繼承問題時.想請教有這方面知識的前輩.除先生擁有繼承權以外.是否先生與前妻生的小孩也擁有繼承權?現任妻子的繼承人會有那些人?其繼承權各如何分配?謝謝不吝指教.
外行人猜
只有先生有繼承權
但先生死後
繼承權 還是歸到兒子身上

我覺得 活的時候 善用資產 豐富生活
既然沒有子嗣
就不用管繼承 留下多少財產等問題

如想決定 遺產分配 就立好遺囑 想給誰都行
先生跟前妻生的小孩(A)
只對先生的遺產有繼承權利
現任妻子的遺產如果不想分給(A)
就算是立遺囑(A)能可行使特留份(應繼份的1/2)
我建議可以善用信託+年期 就可以分配給你想分配的人
其他人半毛都分不到
在沒有立遺囑之下民法第1138條第1款、1144條第1款規定,原則上由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平均繼承你的財產。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收養的小孩,如果你有收養你先生前妻所生的小孩,小孩當然有繼承權,如果沒有收養的話,先生前妻所生的小孩跟你沒關係。

在沒有小孩的情況下,是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2款和1144條第2款的規定由你的父母和你的先生繼承,
而繼承的金額你先生取得遺產的1/2,剩下由你父母各分得1/4。

p.s在計算你的遺產之前,你的先生另外可請求剩餘財產的分配(民法第1130條之1)。
前妻小孩如果沒有被繼母收養=直系姻親=沒有繼承權, 反之, 則為直系
血親卑親屬, 與生父平均繼承.

繼母的繼承順位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其應繼分與第(1)平均, (2)(3)為1/2, (4)為 2/3.

phillipw4908 wrote:
先生與現任妻子無子嗣...(恕刪)


看現任妻有沒有認養這個孩子

有認養=>視同子女=有繼承權

無認養=>沒繼承權

現任妻死亡的繼承人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以上有順序...

要第1組的人都不在了, 或是拋棄繼承,才能有第2組來繼承

若1親等的直系血親不在了,就由2親等直系血親來代位繼承

2親等就是孫子,外孫...

1跟2親等都不在了,就由3親等....依此類推
非常感謝以上幾位前輩的指點.理解如下.如有誤解仍請指正:

1.前妻之子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
2.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只有先生一位而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由先生一人單獨繼承.
以上是先生仍在世的情況..

但先生也有可能先過世.(先不論先生遺產之繼承).
則先生在世時以妻子名義購置的房產.先生為保證將來該房產能由前妻之子取得.則是否只能以前妻之子名義做該房產抵押權設定的方法才能達到?或有其他較簡易方式.
第二點有誤,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小孩)不存在的情況下,是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你的父母)與你先生共同繼承,只是你先生是取得你的財產的1/2,另外1/2由你的父母共同繼承。

您另外的問題部分,既然你先生是以前妻的名字買房子,所以房子的名字當然是前妻的,如果要變成小孩的話,一、用贈與(贈與稅的問題)、二、用買賣方式過戶、三、如果要用抵押的方式,在設定抵押權人是小孩的情況下,可以約定流押契約(民法第873-1、873-2)就是在不動產擔保之債權到期時,抵押人(指妻)在未清償債務時,依照流押契約的約定,將不動產直接移轉到抵押權人(小孩)的名下,不過流押契約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要一併才會生效力(這部分有風險的是,設定抵押權必須是真的,否則之後有風險被反咬一口,而且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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