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13年申報所得稅時,不知情的狀況下,A方B方同時申報了C人,由於A方先申辦的,所以報稅成功,B方在2014年收到補繳所得稅單,我想請問2方是否可以重新申辦,由B方申報C人呢?? 還是有其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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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弗雷德 wrote:
請問2013年申報所...(恕刪)




先看看下面的條件吧


http://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3-01

◎ 但是要特別提醒雖然所得稅申報扶養親屬放寬,但是有幾項重要的條件提醒您!
1. 有共同居住和扶養事實是重要條件
2. 無謀生能力者應優先被子女扶養,其次是父母,接下來的順位依序為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夫妻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若由後順位者申報扶養,要有正當理由或合理說明。
3. 高所得者常會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節稅,其中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剔除。因為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養,就不能報在其他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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