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卡債辦理勞工保險月退制!會像正常上班一樣被扣除三分之一嗎?
如果是一次領似乎可以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不過前提是不能存進去銀行變成一般資產!
另外如果先生有卡債將房屋過戶給老婆(贈與),是不是會被銀行追討(惡意脫產).
如果辦理月退制先生過世了太太領取遺囑年金會變成繼承,記得如果是保險金或是遺囑年金視乎為非被繼承人之財產系不計入其遺產內,債權人無得就該保險受益金額為查封之進行!
所以這樣配額可以領取遺囑年金而不繼承卡債嗎?
不知道以上的見解是否正確?
年金專戶內的錢 , 就不能遭債權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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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24)日三讀通過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可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且不得成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等的標的。民眾未來就算有債務在身,債權人無法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年金專戶內的款項。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修正案,凡請領勞保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或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年滿55歲原住民符合相關規定給付者,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由於勞保、國民年金在由勞保局轉入勞工一般金融帳戶時,便成為可被強制執行的一般性存款,讓年金不得被強制執行的現行規定形同具文。
立委吳育昇等人因此提案,比照「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規定,未來弱勢民眾每個月的「養老救命錢」勞保或國保年金,不必再擔心一入帳就被債權人扣押或遭法院強制執行。
吳育昇表示,現行「社會救助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類似規定,但勞保條例及國民年金法卻沒有,雖然民眾可向勞保局申請改用支票等方式給付,但當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識不足,未事先申請致年金被法院強制執行,造成經濟困難。
吳育仁也指出,勞保老年給付過去只有給付一次金,若有債務關係時,仍會用現金匯票等方式給予,以免勞工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剝奪,但現在改為按月提撥,反而易造成被銀行直接從帳戶扣款,因此提案修法,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
勞保局統計,勞保年金目前每月約有100多人被銀行扣押,至今已經累計4,000多人。
全文網址: 勞保、國民年金 不得扣押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382369.shtml#ixzz2qEc0Yg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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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後,一旦勞保局將錢匯入被保險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時,這筆退休金或勞、國保給付就變成一般性的存款,而一般性存款就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因此就會遭到債權人扣押。
如何讓勞退金、勞保、國保年金 不被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