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所得稅中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療,自然人憑證帶出來整戶的值若比實際的少,那如採用列舉,是把多出來的單據附上就好,還是有單據的都要附上呢?因為原本帶出來的那些也不是都有單據,這樣有單據的總金額會比申報的少一些謝謝
我問過了…選擇列舉的話全部的醫療單據都要付(包含扶養的家屬)像我媽去年有開刀但是正本單據拿去請保險了報稅的時候就得扣除不能算在內(除非你生的出第二份正本單據)另外除非真的看很多而且正本單據都有保存著不然怎麼算還是用一般扣除額比較划算也不用再另外寄單據給國稅局
去年國稅局醫療資料只有地區醫院以上才有...所以去年我就把 國稅局的資料+診所收據 當成最後醫療支出(附上診所收據)...而今年連健保診所醫療資料都有了....所以我醫療支出資料變成 國稅局資料 + 非健保醫院醫療收據 (附上非健保醫療收據)..結論是 只要給國稅局國稅局沒有的資料...
去年是國稅局沒有的附上去。今年雖然小診所也有資料, 但下載的金額比實際支出少, 如有一家醫院只報400元, 實際查看收據, 該醫院的收據約1萬5千左右。小診所也有漏報數百元的情形。奇怪, 健保卡都連線, 國稅局會查不出實際金額? 讓醫院診所短報這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