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是個笨蛋
大約五年前有幫一個親人做保~有簽一張20萬的本票和120萬的支票
本票的部分只有簽名蓋章~並沒有蓋手印
票面日期是100年8月12日
支票的部分是只有蓋章
票面日期是103年12月11日
(支票的部分甚至不是我開的...一直到最近才知道這件事)
這位親人後來債務付不出來~債主把支票和本票請託流氓之類
的混混來跟我討債~甚至到了我的公司當面跟我討債
但由於這錢根本不是我借的~所以就說要我還是不可能的(天真...)
後來這個流氓說我如果再不處理的話~就要走法律途徑了~所以想
請問各位鄉民~如果真的走了法律途徑~會對我個人的信用和名下
的財產造成什麼影響呢??
謝謝各位鄉民
阿智智 wrote:
對方真的可以查扣名下銀行內的存款嗎?
是憑本票的法律效力還是支票呢?...(恕刪)
可以查扣存款財產的效力,叫作「執行名義」。
所謂「執行名義」,是指債權人據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表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有了執行名義,債權人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可以根據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又執行名義以法律列舉明定者為限,不得由當事人合意創設,也不可以類推解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共有六種,分別為如下所示,所以除了該條所規定者外,不得為執行名義。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
本票裁定是其中第6種。
支票則須經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確定後即為第1種。
支票也可以用督促程序,以支付命令方式,取得第6種執行名義。
阿智智 wrote:
支票和本票的發票人都是我....當時年輕不知道嚴重
性...請問聯徵的退票記錄會保持多久?
對方有打算讓我拿回本票,但要我支付9成,雖然
九成拿的出來,但真的很不甘心...畢竟都是自己辛
苦存下的錢,支票的部分完全不可能拿的出來,金
額太高了,流氓也知道,想叫我先處理本票,但
真的很不干願。
對方真的可以查扣名下銀行內的存款嗎?
是憑本票的法律效力還是支票呢?...(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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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記錄 , 聯徵中心註記好像是3年
但CCIS 就保存很久 , 很久 , 因為屬於公示資料
一般沒有註銷 , 至少6年內都很難跟銀行有借款往來
談判 , 剛開始都喊比較高
彼此會看自己擁有的籌碼
如果你有很多財產可扣押 , 自然對方不會願意降價
如果對方即使取得執行名義 , 但扣押不到錢
那麼自然就很好談 , 3折也收
要處理 , 建議2張一起處理
巳對方的心態 ,要是9成能收回本票的錢
大概連支票的本錢都回來了
當然希望你先處理一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