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重申對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依法有據
關於三陽工業公司於103年6月18日就證交所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提出之異議,證交所聲明如下:
一、茲因三陽工業公司103年股東常會開會場所於本(103)年5月27日及29日先後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消防局函示違反建築法規及不符合安全檢查規定,且未配合集保公司等相關單位勘查股東會會場,重大影響三陽工業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益及人身安全,且迄同年6月15日召開之說明記者會中亦未能提供具體憑據證明其確已改善符合規定,故證交所方依該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二、按股東會之參與為股東之固有權,是以,上市公司依法負有提供對股東人身安全無虞之開會場所義務。惟三陽工業公司103年股東常會開會場所先後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違規,且未配合集保公司等相關單位勘查股東會會場,對股東參與股東常會之權益構成重大影響。故證交所以前開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7款『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變更三陽工業公司交易方法之考量,除該公司違反建築及消防法規外,亦基於該等違法之事實將嚴重影響該公司股東參與103年股東常會之權益。
看來交易所是硬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