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國泰世華銀行的貸款契約書看到的,其中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抵押權可轉讓予第三人?會不會對貸款人非常不利呢?請教熟悉的大大!
十二、甲方(貸款人)同意乙方(國泰世華銀行)得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轉質等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將本借款債權(含其擔保物權)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並依法公告後對甲方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銀河晨曦 wrote:
小弟在國泰世華銀行的貸款契約書看到的,其中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會不會對貸款人非常不利呢?請教熟悉的大大!
十二、甲方(貸款人)同意乙方(國泰世華銀行)得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轉質等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將本借款債權(含其擔保物權)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並依法公告後對甲方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這條主要是針對乙方與第三方在權利移轉下,第三方不需要取得甲方的同意,由於甲方原本的債務條件並沒有變更,故對甲方而言不具影響,比方說,國泰世華若是賣給台北富邦,那你只是由原本要付貸款給國泰世華變成給台北富邦,貸款條件並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