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契約書看到的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抵押權可轉讓予第三人?會不會對貸款人非常不利呢?

小弟在國泰世華銀行的貸款契約書看到的,其中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抵押權可轉讓予第三人?會不會對貸款人非常不利呢?請教熟悉的大大!

十二、甲方(貸款人)同意乙方(國泰世華銀行)得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轉質等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將本借款債權(含其擔保物權)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並依法公告後對甲方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銀河晨曦 wrote:
小弟在國泰世華銀行的貸款契約書看到的,其中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會不會對貸款人非常不利呢?請教熟悉的大大!

十二、甲方(貸款人)同意乙方(國泰世華銀行)得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轉質等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將本借款債權(含其擔保物權)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並依法公告後對甲方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這條主要是針對乙方與第三方在權利移轉下,第三方不需要取得甲方的同意,由於甲方原本的債務條件並沒有變更,故對甲方而言不具影響,比方說,國泰世華若是賣給台北富邦,那你只是由原本要付貸款給國泰世華變成給台北富邦,貸款條件並沒有改變。
感謝大大回覆!

但我是另外想到,會不會有銀行把債權轉讓予"很厲害的討債公司",甲方完全不知,就即將面對很厲害的後續狀況呢?
有可能啊
但是借錢本來就要還
如果你不是打算不還
何必怕銀行把債權轉讓?

銀河晨曦 wrote:
感謝大大回覆!

但我是另外想到,會不會有銀行把債權轉讓予"很厲害的討債公司",甲方完全不知,就即將面對很厲害的後續狀況呢?



會賣給"很厲害的討債公司",只有一個狀況,就是這筆放貸變成壞帳了,比方說房貸拍賣清償後不足以償還款,或是純信貸等債權。

話說,你都敢賴帳了,怎會擔心那個"很厲害的討債公司"呢?想到會有"很厲害的討債公司",要嘛就不要賴帳,要嘛就跑給討債的追,不是嗎?
哈,各位大大說的好,有意思!

謝謝回覆!原來銀行可以不經通知甲方就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還是覺得通知一下甲方比較好吧)

再補充一下,我覺得契約內容應該是,如果甲方一直依約還款,銀行應該不得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因為我們如果還款還的好好的,為什麼要渾然不覺就要配合銀行辦理轉貸到第三方銀行,變成對第三方銀行還款,對不對?還款銀行對我們的便利性也是當初選擇好才簽約的,銀行應該不被允許在還款正常的狀況下,不通知甲方且任意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各位大大同意我說的嗎?
銀河晨曦 wrote:
哈,各位大大說的好,...如果甲方一直依約還款,銀行應該不得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恕刪)


那銀行被併購不就不用還了
銀行跟你討不到錢的話

只好以低價賣給特定人

有些專門靠這行吃飯的

他們不是那麼的善良唷

併購應列為例外囉!

假使在乙方銀行運作沒有特殊變化時,又甲方一直依約還款,契約應該是乙方不得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連我們甲方想要轉貸時,都會受到違約金影響了,乙方轉讓債權應該也要受到相對等的限制!

各位大大同意嗎?
並不會有很厲害的討債公司.尤其承接銀行債務的公司


你只要沒有法律上的收入.法律上經登記的財產.還有用你名字登記的電話

就連戶籍也可以遷到政府部門.那.天下之大.要找到你也很難.


當然你的父母兄弟姊妹接接電話也再所難免

但只要報警或不加以理會.並不會有多怎樣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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