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探討:
被保險人於單位服務逾一年,並於101年9月5日至102年7月16日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續保,若其又於102年6月1日產下第二胎,最長可續保到何時?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故,以第二胎生產(受撫育)之日起最長兩年為104年5月31日。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405064559.A.02A.html

我想問一下
第一胎 101.01.31~103.01.31 請2年整

102.02.13二寶出生

第二胎 103.01.31~105.01.31 無縫接軌的也請2年

==>因為勞保有下面規定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故,以第二胎生產(受撫育)之日起最長兩年為104年5月31日。

所以只能第二胎 103.01.31~104.01.31

那請問健保是否也有這規定?還是說健保也可以

"第二胎 103.01.31~105.01.31 無縫接軌的也請2年"

有人可以回答這問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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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simon wrote:
第一胎 101.01.31~103.01.31 請2年整
102.02.13二寶出生
第二胎 103.01.31~105.01.31 無縫接軌的也請2年

==>因為勞保有下面規定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所以只能第二胎 103.01.31~104.01.31

那請問健保是否也有這規定?還是說健保也可以...(恕刪)

從條文上來看,育嬰假2年如一、二胎重疊,是合併撫養的不是分開,不能連續合計算4年
就是以最小的那個出生日起撫養兩年
所以你最多是第二胎出生日算的102.02.13,最多請假到104.02.11
這是勞基法對勞保職工的保障
健保只是作醫療相關的費用保險補助,不牽涉到勞工休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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