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人健保費是被列入第六類身份,也就是依附在鎮公所,那是不是可以推斷他沒在工作或是有在工作,但老闆沒有給他投保勞保??有可能有投勞保,但卻是依附在鎮公所來繳健保的嗎?
2.如果上面的是成立的,那可以認定健保身份為第六類人口,就是沒有投保勞保,那麼如果他有所得,需要報稅嗎?
例如:是老闆惡意沒有幫他投保勞保,但他工作卻有實質薪資所得,在這個情況下,雇主還可以發扣繳憑單給這個人嗎?
這個人還需要報稅嗎?
3.所得稅申報的扶養人,一定只能給血親相關的人申報嗎?有沒有可能給其它人,例如給單位的雇主來扣繳?或是賣人頭給其它人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