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問題(VI) 保險申報金額, 可列入"列舉扣除"中醫療支出嗎?我跟我媽合併申報個人所得稅我媽去中央健保局 門診中心看病收據中寫應收金額: 613 自付金額: 120 保險申報金額:493那 保險申報金額:493元可列入"列舉扣除"中醫療支出嗎?還是只能將 自付金額: 120元, 列入"列舉扣除"中醫療支出?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果是以"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其中醫療支出指的是申報戶(包含申報人及扶養親屬)實際的醫療支出,舉凡看診掛號收據、住院支出、醫療用品等都可以支出單據核實申報;你所提的醫療收據中自付金額的120元是可以列入「醫療及生育費」項目,其它的493元是指醫療院所向健保局申請的金額,與個人的申報是無關的;但是從96年度開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支出是可以列入「人身保險費」申報。
eddy168 wrote: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恕刪) 不是從96年起勞保費及健保費才可列入「人身保險費」以前年度也都可以喔!!只是從95年度起全民健保費不列入「人身保險費」24000的限額內也就是健保費繳的金額都可列入「人身保險費」的扣除額內例:健保費繳了15000元則這金額全都可以列入「人身保險費」另外還可再列舉一般的「人身保險費」24000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