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的股東乾脆將董事長換掉,自己來當董監事,不知有何困難點,及要花多少時間
如果不這樣,當股價跌到四五十元 又被大股東接回去了,它們還可以振振有詞的說 是為了護盤,及看好公司
Ml5711 wrote:
湊滿了10%股東就...(恕刪)
我查到的公司法跟這位大大的長得不太一樣喔
最近一次修正是在民國104年07月01日
第101條
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少數股東請求召集的法令,是在以下這條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心在台中 wrote:
被詐騙的股東乾脆將...(恕刪)
要換掉董事,如果不是董事本人自己辭職,
也不是因為賣掉超過選任時持股的二分之一以上這種當然解任的情形
(這是公司法第197條的規定)
而是要被強迫解任的法令,訂在公司法第199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時候不免有些個人感嘆
投資人對這個案子提出很多看法與見解,卻不願意多花點時間研究法令與可行性
難怪會受傷慘重
想申請國賠?有沒有先去看過國賠法令?
投審會有責任?有沒有事先了解投審會的職責?
違約交割?有沒有先去看過違約交割的定義?
一時激情用喊的,等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以後,如果還是不做功課,會打贏官司的機會有多少呢?
他說,自從上午專線電話開通以後,「電話都接不完」。
曾銘宗指出,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陞破局涉及到三個層次的問題:
第一個就是百尺竿頭原本要公開收購,後來又不履約,是否有違反證交法中的虛偽或詐欺行為,這部分涉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個部分是這段期間有是否涉及到內線交易。
第三個則是民事問題,這段期間已造成國內投資大眾將近新台幣50億元損失,呼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要盡快介入協助,保障民眾該有的權益。
曾銘宗辦公室的陳情專線為 (02)2358-8286 王先生;(02)2358-6324 楊先生;(02)2358-8289 謝小姐;(02)2358-6323 蔣小姐。陳情傳真: (02) 2358-8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