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國99年購得一間透天自住,
民國104年賣出,扣除成本之後,
財產交易所得為670萬,
當年土地增值的部份為700萬,所以被地方政府課徵了70萬土增稅,
到了105年申報所得稅的時候,我採用房屋現值X區域稅率 去報稅
結果上個星期國稅局來文要我採用實際買賣的價差重新申報,
否則他們會主動去銀行調出我的買價與賣價,
然後計算所得稅,再加上一倍的罰款
然後我去觀看實際計算公式,發現
財產交易會根據土房比,去課徵所得稅,
根據我的土房比,我還有100萬的財產交易需要課徵所得稅,
這樣一來,整體稅基不就是(土地增值 700萬+房子增值100萬)超過我實際的價差670萬,
更何況我這670萬還沒扣除土增稅呢,
這樣提出爭議有用嗎?
謝謝
一般來說採『標準認定』算,但台端的不動產可能被認定是總價高於8000萬且可能是高級住宅....
所以改課實價????
可以去問一下會計師或有經驗的代書看有何補救方式?
合約書不見了...
銀行的只是部分的金流...
部分用現金交易....
99年到現在也超過7年了
或許會計師或代書有解套的方式。
-----
下面的資料是信義房屋提供:
(一)核實認定:
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現在賣1000萬。
〔1000萬-500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單據証明)〕 X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綜所稅申報:(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 -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X〔5%,12%,20%等(個人累進稅率)〕 -累進差額。
(二)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以客戶102年賣掉1戶台北市信義區房屋為例,總價低於8000萬且非高級住宅者,未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就要申報42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100萬×42% ﹞,假設適用綜合所得稅的個人稅率40%,最多就得繳納16.8萬元的稅金。(未扣除免稅額扣除
elinkiss wrote:
您是指土地增值稅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