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的母親改嫁外國人,雖無血緣關係,但也相處融洽。近期繼父想變賣在海外的房子,打算匯現金回台灣給女友當作結婚及購屋基金,請問這部分會被課什麼稅嗎?(目前換算台幣應該會超過一千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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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贈與稅

小心連補帶罰
theo0527 wrote:
女友的母親改嫁外國...(恕刪)
單身宅男,喜歡夾去配
如果不是馬上要用到那筆錢, 就不要直接進台灣.
可以到香港開個戶, 錢先匯到香港存, 再慢慢依需求匯到台灣. (印象中香港沒有贈與稅)
如果用海外所得的想法來看的話, 每年 100 萬台幣內不用申報, 每年總收入不到 600 萬台幣就不會被扣到海外所得的稅.

如果沒有配合的銀行, 可以到 HSBC 去問看看 (帳戶連結後, 自己在兩地的帳戶資金轉移會方便一些).

theo0527 wrote:
女友的母親改嫁外國人...(恕刪)


贈與是課贈與人,受贈的沒有繳稅問題。

外國繼父,贈與發生地在國外,台灣應該也課不到他的稅。
所以認定上,若非以節稅方式慢慢匯回,而是選擇一次性匯回,應該會被認列到海外所得的部分去課稅
theo0527 wrote:
女友的母親改嫁外國...(恕刪)


贈與稅相關的吧. 但你要使用這筆錢時就會被課到了吧! 而且有人給你一筆錢這不會被算在綜合所得裡嗎?

綜合所得稅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其他所得等各類所得.

我先聲明:我不是唸稅務的。

因為金額約有1500萬元,用途是結婚及購屋,我覺得就不要用到海外所得了,除非是時間上非常的緊迫。

我覺得繼父可以先贈與一部份給母親,然後繼父與母親可以每年贈與女兒220萬元,那一年就是440萬元。在女兒結婚時,繼父與母親可另外多贈與100萬元,合計就是200萬元。而且可以利用年底及隔年初做贈與,在時間上就可以較為集中處理。亦即,年底受贈440萬元,隔年初再受贈440萬元,結婚再受贈200萬元,總共有1080萬元。等到看好房子,應該也需要一些時間吧,那隔年還可以再受贈440萬元,總計就有1520萬元了。

如果金額更多,且時間上有點急,那就受贈加上海外所得一起做。但海外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然後可以扣除海外所得的670萬元,這樣也可以快速完成。只是,女兒可能沒有當初匯到國外的匯款單,她可能會面對國稅局問:妳又沒有匯款到國外的記錄,啊怎麼會有國外所得呢?反正就是要先想好說法以防萬一啦。
先用借貸方式大量匯入女兒帳戶,女兒每月季還本息, 父母每年再辦贈與,幾年後也就全贈完了,是麻煩了點,但是安全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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