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的母親改嫁外國人,雖無血緣關係,但也相處融洽。近期繼父想變賣在海外的房子,打算匯現金回台灣給女友當作結婚及購屋基金,請問這部分會被課什麼稅嗎?(目前換算台幣應該會超過一千五百萬)
因為金額約有1500萬元,用途是結婚及購屋,我覺得就不要用到海外所得了,除非是時間上非常的緊迫。
我覺得繼父可以先贈與一部份給母親,然後繼父與母親可以每年贈與女兒220萬元,那一年就是440萬元。在女兒結婚時,繼父與母親可另外多贈與100萬元,合計就是200萬元。而且可以利用年底及隔年初做贈與,在時間上就可以較為集中處理。亦即,年底受贈440萬元,隔年初再受贈440萬元,結婚再受贈200萬元,總共有1080萬元。等到看好房子,應該也需要一些時間吧,那隔年還可以再受贈440萬元,總計就有1520萬元了。
如果金額更多,且時間上有點急,那就受贈加上海外所得一起做。但海外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然後可以扣除海外所得的670萬元,這樣也可以快速完成。只是,女兒可能沒有當初匯到國外的匯款單,她可能會面對國稅局問:妳又沒有匯款到國外的記錄,啊怎麼會有國外所得呢?反正就是要先想好說法以防萬一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