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有人家裡跟我一樣際遇的人的處理方式

請問有人也是家裡祖先長輩曾經給某銀行土地保證金約當時地價八成,當時祖先不懂法律銀行承諾改天會賣給我們,之後銀行不承認有此承諾,把保證金法院提存而我們一直繳納土地補償金繳了幾十年數百萬,現在銀行僅願意承認有租約,各位同樣際遇的人如何處理此事呢,感恩,無特別意思僅討論誤攻擊。
我想應該全臺灣很多這樣狀況的人 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通常這種約定,口頭講的承諾都不做數
(除非那麼久以前,你就有錄音,且當事人都還找得到人來佐證),

在法律上,合約就是白紙黑字加簽名蓋章。

即便是現在也是一樣,房子、車子買賣,
跟你接洽的業務如果離職或換人,
之前的口頭承諾,大都不被新接手的人所承認。

就你所提供的資料,
目前就是只能延續原有的租約,
以及如何停止繳納土地補償金;

註: 既然是租約,那應該是繳納租金,而不是土地補償金,
除非銀行早把你們繳納的土地補償金,當成租金在收。


不過,實際的情況,還是要找律師詢問。
沒打合同都不算. 這種承諾早期台灣太多了, 在土地龐大利益下沒幾個有良心的會依承諾做事的.
以前朋友祖父還是信義區農地大地主, 也是被吃了一甲的農地, 不過那時信義區土地也不值錢.

Stanley Jian wrote:
通常這種約定,口頭...(恕刪)

您說的沒錯,因為他們不認那八成地價金額,提存法院後要我們把那七萬元領回不當一回事,問題是民國60年的七萬跟現在的七萬是有一樣嗎,擺明欺負百姓,所以我們不願意簽租約,一直繳納土地補償金直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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