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光光
文章關鍵字
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但是我對這方面的事情非常有興趣,因為我也希望我兒子要多多思考這方面的解決方案。

先給你參考如下的網址:https://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4-06
http://news.cnyes.com/news/id/3897293

海外所得低於100萬是免稅的,也不用申報。如果超過100萬,但是低於670萬,則需要併入綜合所得做申報,那就需要你朋友自己去試算到底匯回多少才不會超過670萬。另外,建議不要分三年連續匯款,可以每2~3年匯一次。國稅局的電腦勾稽系統很厲害的。

dok0857 wrote:
若是用他在香港的帳戶每年除了匯回自己在台灣的帳戶30萬美金外,每年也用同個香港帳戶匯回30萬美金給他父親的台灣帳戶後,他父親再用贈與方式給我的好友,這樣會有要繳稅的問題嗎?


建議最好是只匯回給自己的帳戶,如果是匯回給自己的父親,香港是免贈與稅,但是台灣是會課贈與稅的。
dok0857 wrote:
若是明年報稅時朋友沒有申報海外獲利部分,台灣國稅局有辦法查到我朋友香港戶頭的今年海外所得嗎?(朋友目前為止未曾申報過海外獲利)


香港已經在今年加入CRS了,所以非香港居民的銀行帳戶,未來香港可以與OECD內的101個國家(目前)做稅務資訊的交換。台灣可能還要1~2年才會加入CRS,而且聽說還不願意與中港澳做稅務資訊的交換。不過,下次如果換別的政黨上台,說不定情況就會不同。

只要帳戶有超過50萬元的異動,稅捐單位都會知道的。

目前台灣國稅局是沒有辦法查到你朋友在香港戶頭內的帳戶餘額的。

請問建議不要連續匯回是指匯多少錢呢?若每年都匯100萬台幣,這樣會被國稅局的勾稽系統查到嗎?
另外請問若是匯回超過100萬等值台幣需申報,申報需要提供怎樣的資料?網路查詢是要國外帳戶的每月紀錄報表,這樣我好友今年賺的(已70萬美金)不就超過免稅額了嗎!以我朋友這樣的狀況要怎麼申報才能在一年匯回約5-6百萬等值台幣而又能在申報時跟國稅局解釋年所得並無超過基本所得免稅額呢?




以上 懇請再回答!
退休陳 wrote:
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恕刪)


我不是專業人士,但我有相關需求,所以也上了一些課,讀了一些文章,但不代表我的建議是對的。
為了求正確解答,請諮詢相關專業人士,尤其是海外租稅方面財稅專業人士(非國內一般業務的會計師)。

2.若是用他在香港的帳戶每年除了匯回自己在台灣的帳戶30萬美金外,每年也用同個香港帳戶匯回30萬美金給他父親的台灣帳戶後,他父親再用贈與方式給我的好友,這樣會有要繳稅的問題嗎?
兩筆都會被查,可能性相當高....
A:30萬應該會被國稅局問....
一:他-他
國稅局會問你這個錢怎麼賺的,香港來源,還是大陸來源?有證據嗎?有無匯出資訊,是本金收回?還是
投資收益、或者其他?先想好這個理由國稅局會不會相信。
尤其錢一到台灣,銀行就會問你的所得來源是甚麼?記得要跟國稅局講的是同一個版本。

二:他-他爸-他 贈與稅 如依舊制大概 (900-220)*0.1 + 最低稅賦制 (900-670)*0.2

3.若是明年報稅時朋友沒有申報海外獲利部分,台灣國稅局有辦法查到我朋友香港戶頭的今年海外所得嗎?(朋友目前為止未曾申報過海外獲利)
A:不是超級大,查不到

4.若有其他好方法可以站內信給小弟參考嗎?
合法繳稅的問國稅局最準!
我想到的通通是爛招,大部分都有違法之虞:
A:地下通匯,風險自負。
B:親朋好友: 朋1、朋2、朋3、朋4、朋5 贍家匯款各200萬 給台灣 親1、親2、親3、親4、親5
分兩年;如果兩邊各有10個人,一年就OK了。回來再合一。
C:化整為零:
如果是長期的有資金匯回需求,招待親朋友去香港開戶,親1-親5 匯回台灣 親1-親5;
這一次也是分兩年。現在開戶很難。
D:互惠幫忙:
問親朋好友,如果有人(假設是A)有台灣匯至香港資金需求,不想透過銀行體系;可採跟他互匯的方式(香港的資金匯到香港;台灣的資金匯到台灣)。不過對方的信用,就就很重要了。
你朋友從香港匯給香港A先生的戶頭;A先生透過A先生的台灣的帳號 或者其他的BCDE台灣帳號,匯給你朋友在台灣甲乙丙丁戊的帳號。NO 大額交易、密集交易。

也可參考這篇:林嘉焜
香港匯回 不見得算海外所得!
http://news.cnyes.com/news/id/3719386

還有,這篇文章提供參考:
海外資金匯回台灣,只要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申報就一定過關嗎?

國稅局曾查獲一宗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年紀尚輕且薪資所得不高,卻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鉅額資金,甲君雖表示係其境外投資所得,卻無法提證明,示投資經國稅局深入追查,該帳戶資金係其父乙君海外投資之資金,為避免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遂自境外帳戶直接轉匯予甲君。乙君將自身所有之境外財產贈予甲君,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應依法補稅加罰。

前海外所得在最低稅負制雖然有670萬元的扣除額度,但依據財政部頒訂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記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所發給之納稅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海外所得發生在海外,稅務機關要掌握納稅人的課稅資料,的確不容易。目前,稅務機關最可能掌握的課稅資料就是個人資金海外匯出入的匯款紀錄。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的規定,個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此份向中央銀行申報的資料將是海外所得課稅的重要線索。

因此,在規劃將境外公司盈餘以股利方式匯回台灣個人股東時,最好也找出並備妥當初投資款匯出記錄及股利匯回匯款記錄等,必要時也備妥境外公司之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以向國稅局證明這的確是「海外所得」,而不是個人為了避稅在境外設立境外公司從事三角貿易的盈餘匯入款(若遭國稅局認定為境內所得則沒有最低稅負制的670萬扣除額)。此外,若無法提示當初投資境外公司之投資款匯出記錄,且此個人股東為該境外公司原始股東之未成年子女或經濟能力顯著不相當之成年子女,亦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此境外所得係該境外公司原始股東對子女之贈與而課徵贈與稅。

特別提醒讀者注意,並非所有來自OBU帳戶的匯款都是「海外所得」,首先要排除的是視同境內所得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接下來還要排除屬所得稅法第八條所定義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剩下來的才有可能是海外所得。海外所得非屬財稅資料中心或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自行計算、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繳納所得稅,在辦理海外所得申報時,也別忘了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認定為境內所得。若為境內所最高適用稅率為45%,且沒有海外所得100萬元免稅及基本所得額670萬元扣除額之規定,值得注意。

2017年04月28日 04:10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楊雅慧(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節錄自工商時報
再次的提醒: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我只是對這方面有興趣,加上這幾年有自費聽一些這方面的課程或研討會。

dok0857 wrote:
請問建議不要連續匯回是指匯多少錢呢?


我曾經問演講者有關應該匯多少錢回台灣時,講師說:反正就是每年100萬元免申報;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併入綜合所得做申報。如果你每年都匯回100萬元,或是你自認為可以少於670萬元的匯款金額。雖然國稅局知道這些都是合法,他對於你也是莫可奈何。但是,國稅局有興趣的是想知道:你後面每年還有多少個100萬元,或是還有多少個少於670萬元的匯款金額?所以,講師的建議是:不要每年都匯回相同的金額。如果可以的話,也不要連續的每年做匯款。

dok0857 wrote:
若每年都匯100萬台幣,這樣會被國稅局的勾稽系統查到嗎?


我不是國稅局,所以我也不知道。但是,想想:你到銀行存/提款超過50萬元,銀行都需要向上做申報。台灣現在有財產總歸戶,每個人有多少不動產,可以自己去稅捐單位申請列印。我就是因為上過課,講師說有這個財產總歸戶系統,我就自己去申請,當場就列印給你。另外,遺贈稅的追溯期是5年(有些情況得延長到7年)。國稅局的系統會在4年11個月時,才將平時勾稽到的客戶做列印通知。我的解讀是:這是一種養套殺。在這4年11個月期間,你的資金如何轉移,系統都知道(有Business Intelligence系統),只要達到稅捐單位的稽核條件就去做勾稽。等到你準備開香檳慶祝逃稅5年即將成功時,可能郵差就送來一封掛號信。

我目前還沒有申報的經驗,建議直接問稅捐單位比較準,我可能要幾年後才會有這方面的需求。

dok0857 wrote:
以我朋友這樣的狀況要怎麼申報才能在一年匯回約5-6百萬等值台幣而又能在申報時跟國稅局解釋年所得並無超過基本所得免稅額呢?


如前所言,假設你綜合所得是100萬元,你就匯回560萬元,反正就是併入綜合所得後是低於670萬元。你有申報,他又能如何?你就說是在香港的投資賺的。不要說太多話。如果能夠有以前匯出國的水單,你就說是靠這些錢賺的。
http://www1.jihsun.com.tw/Office/overseas.htm



將這70萬美元進到香港的銀行買波動最小的債券基金,三個月後贖回匯回台灣,匯回的70萬美元全部申報為海外投資但無法提出成本,所以就按實際成交價的20%計算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0萬美元*20%=14萬美元。
所以要申報的海外所得就是14萬美元,換算為台幣大約是 14萬*30.5=427萬台幣
以這個方式匯回70萬美元,是否需要申報的海外所得只有427萬台幣??
境外公司有幫助,若遇洽談細節,歡迎與我們聯絡,黃'r0920633058!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