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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是樸實小康家庭, 孩子前陣子考多益,結果被詐騙將近30000。 現在檢察官寄來不起訴書, 表示罪犯已經 被判定有罪,一罪不二罰所以不起訴。 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易科罰金1000元台幣折算一日。 最後表示 告訴人接受本間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申請再議。
1. 想請教網友的意見,有需要申請再議嗎
2. 可以用民事告他嗎
3. 這是台南法庭寄來的, 如果用民事告他, 可以在台中告嗎, 需要經常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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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如下:
第一次協調庭對方沒有出庭
第二次上法庭對方代理人來, 當場還一萬元
剩下的錢分兩期還清
心得如下
自己的錢要力爭到底
法官一直在幫對方求情
甚至還說被騙自己也要負責任
這種法官,難怪都會輕判
台灣成為詐騙島
當初親友先生也說拿不回來,不要浪費時間, 大部分的人也覺得這是小錢,不可能拿回,懶得追討。也就是因為這樣,才縱容他們 ,後來親友的想法是, 不能縱容犯人,也要給孩子學習的經驗 。這次拿回的錢,他會扣掉一半作為孩子犯錯的教訓,然後也會捐款給 傳愛基金會,課輔一些貧困的孩子。
法官還說很少人會上當,意思是你上當是你笨活該。 當年才18歲的孩子 ,嚇到,沒有經驗。
對方還說自己孩子是因為 為了幫助家庭不懂事,21歲了,能夠說不懂事嗎, 不能辨別是非嗎,親友馬上回覆, 他們也需要錢,但是孩子不會去做這種事, 法官還說對方教育程度低,親友也馬上回他姐姐只有小學畢業,他的兒子也不會做這種事。
親友當然也希望他的孩子能夠 洗心革面記取教訓。
對方已經被判刑事責任,易科罰金6個月。
其實這次親友孩子還倒賺錢呢,多益賠他6000
不起訴書上應該會注明之前的判決案號,可以去司法院查判決。
案例:甲將其帳戶以五千元賣給乙,乙將帳戶拿去給詐騙集團丙使用,丙施用詐術詐騙了ABC等三人匯款到甲的帳戶後並將錢領走。
之後A報案,查到帳戶所有人甲,所以甲就被起訴判了二個月。後來BC再報案,因為甲販賣帳戶給乙的一個幫助詐欺行為已經被法律評價過了,基於一罪不二罰的關係,B、C被詐騙的部分,對甲,檢察官只能做不起訴處分。
當然民事的部分還是可以提告侵權行為。不過有以原就被的問題,而且還要考量到訴訟經濟
一、民事要繳裁判費。
二、往返法院的交通費、請假少掉的工資。
三、拿到勝訴判決後,能否有效執行到被告的財產?(通常會賣帳戶的,大多經濟能力不佳)。
四、執行也要繳執行費。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大概只有以第十款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的,比較有再議的實益,其他款事由不起訴的,大概都沒有翻盤的機會。
就算再議,應該也是被二審的檢察署駁回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