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2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XXX
選任辯護人 OO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064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XXX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有被告黃景祥在本院之自白為證。
二、爰審酌被告以為藉代號、匿名在PTT上任意張貼文章,即可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竟未為任何查證,恣意散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文字,使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社會評價與經營信譽,所為應予處罰,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並參以被告無前科紀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OOO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OOO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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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清
訴訟代理人 OOO律師
被   告 XXX
訴訟代理人 XX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OOO
             
             法 官 OOO
                   法 官 OOO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OOO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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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指味全林鳳營為化工奶的 終於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還有後續的民事賠償 如果股民買味全賠的

注意一下 如果因被告的謠言 招致損失 順便也可以向此人要求賠償



終於還味全公道了



YTC520 wrot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恕刪)

化工牛奶當然是鑑驗就可知的事
但魏家與味全還全民的公道嗎?
以前還會買味全花瓜肉醬 現在信心全失!!!!

我的舅舅以前是味全醬油味精某縣市的總經銷!
他的一生都奉獻給味全!(現已退休)
年節都送我家味全醬油味精!
可惜! 可惜! 現在的商人 那有信譽可言!


soziohall wrote:
化工牛奶當然是鑑驗...(恕刪)


被告黃景祥?

真相一向都很簡單,只要放下愚昧的偏見。
多虧那些謠言,那段時間買了不少便宜的林鳳營。
如果講公平的話,味全造成的損失該由造謠者全數賠償吧。
那魏應充和他的公司味全集團毒害臺灣人的罪,什時後要洗門風?

YTC520 wrot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恕刪)


公道....你開心就好

本人是看到味全都直接跳過...
soziohall wrote:
是指你嗎?
味全現在是信用品牌?
何不做一下民調!


呵呵 民調嗎

股價才是最真實的民調


YTC520 wrot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如果你還認為台灣是一個法治的國家
你就好好學習一下 法治精神 (恕刪)

就借 你說的.....

真希望 魏大大 好學習一下 法治精神!!!!!!!!!
真的是法院認證的!!!
好像"宅神"也對"他""美譽"有加!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611017

魏應充在進入北檢執行科報到前,向守候的媒體表示:「這是老天給我的考驗,我會坦然面對。我們要從仇恨、對立與謠言中走出來。感恩所有至親好友、員工一路相挺,並相信我的清白。謝謝!」

據了解,魏應充在入監前曾作健康檢查,這幾天血壓飆到兩百,昨天也帶著相關資料交給執行檢察官,最後帶著佛經、藥物入監;親友擔心魏在獄中可能中風等健康狀況,不排除未來申請移往病監。

魏應充被控擔任味全董事長任內,指示以低價油冒充配方調合油販售,智慧財產法院依虛偽標記、詐欺取財罪判魏有期徒刑二年,味全公司的不法所得三二九二萬餘元宣告沒收。魏另被控向大統長基購買攙混原料之橄欖油、葡萄籽油再出售部分,改判無罪,全案定讞。

味全混油案是魏應充第一個被判刑確定的案子,他另涉頂新劣油案,目前案件仍在台中高分院審理中。

魏應充的有罪判決指魏指示提高味全調和油的棕櫚油成分,無視棕櫚油屬含較高飽和脂肪酸油脂,長期食用過量可能造成飽和脂肪酸攝取過量,易造成消費者心血管阻塞疾病,危害身體健康風險,讓無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疑慮與恐慌,並重創我國食品安全國際形象。

魏應充的律師余明賢說,魏對商品標示部分不知情,法院將他判刑並須入監服刑,並非實現司法正義,反而是警訊,往後會繼續爭取及捍衛魏應充清白的可能性。

ekgreat30 wrote:
那魏應充和他的公司味全集團毒害臺灣人的罪,什時後要洗門風?



毒害了誰



YTC520 wrote:
如果你還認為台灣是...(恕刪)



我只問 "現在魏家" 在味全部分是0持股嗎

在台灣之星部分是0持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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