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沒有買賣過基金.所以不太熟悉.請教有經驗的人. 謝謝.
家中長輩.十年前在行員推銷下.買了國內基金.
長輩覺得最近高點有賺錢.所以想出售.
打電去銀行問. 行員說.在去年行員認為已回本情形下.已自行將基金出售.
長輩只記得有簽什麼文件. 請問有什麼文件可以同意. 行員自行決定客戶基金出售嗎?
銀行投資商品 1.都有對帳單 2.現在網路也很方便查詢 ; 原本每個月都收到的對帳單, 搬家後 沒收到 也不會在意 , 連積極性特高的理財人員也無法連絡上,放任帳上現金資產無法運用,連補登存摺也沒發現? 或者 這根本是間極少往來的銀行 那可真的是純捧場性質的投資,小賺倒還好.....虧錢才真是會給客戶臭到爆
除非 贖回入帳後的資金 行員又未經授權私自拿出去投資.....那才是大問題
p.s.不過事隔10年還能找出當初的空白單據並做出贖回動作...這單據管理可真是嚴謹,好奇是同一個理專(存活很久並很細心),還是交接很確實@@
另外贖回單10年 沒改過版...你可以向銀行反映....改版後預簽單應該就都要重簽了
漲翻天 wrote:
大家好.沒有買賣過...(恕刪)
修心為重;資控為要;技術為輔!!
漲翻天 wrote:
長輩今日到銀行取得,行員認為長輩授權的文件,如下附圖.
當初行員有說,下面文件簽名及蓋章. 等基金贖回時,
就不用再來一趟.這份文件,長輩只有簽名和蓋章(紅框).
其它塗消處.都是行員填寫. 請問這樣文件. 就代表行員有處份權嗎?
金管會要是知道銀行行員叫民眾預先簽署空白授權,(形同“私下代操”基金)
金管會應該會電銀行、電的吱吱叫,銀行的主管和內稽可能得要去金管會罰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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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自製不實對帳單提供予客戶及未經客戶授權代客電話語音下單等缺失,
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
命令該行解除案關行員職務。
2014-10-28
一、 時間:103年10月27日
二、 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行員有取得客戶電話語音密碼代客進行基金交易、持有客戶已簽章保險產品空白表單逕行轉換保單連結投資標的、提供不實對帳單予客戶隱匿投資損失等情事。經查該行對信託保密客戶未約定定期交付對帳單方式及分行主管檢視保密客戶之交易狀況過於簡略,致未能及時發現行員有違規情事,核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惟考量本案為該行自行發現、調查、主動陳報缺失,並已就缺失事項為適當處置。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案關行員之職務。
五、 結果:應予糾正,併命令該行解除案關行員之職務。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75&parentpath=0,2,54&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1028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