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去逝欲使用剩餘財產請求權想問若配偶名下有房產土地謄本需至房屋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還是全台任一地政即可還有結婚登記的謄本是到全台任意戶政事務所還是一定要到當時結婚的事務所以上兩個小問題再請提供關於剩餘財產請求權所需注意的細節
相關戶政、地政資料,各地的事務所都可以跨縣市辦理民法1030-1的相關資料,網路上都有你只要記得,執行1030-1,土地房屋移轉時,要先去地方稅務局負責房屋稅的單位辦理相關免稅手續,不用繳印花稅、增值稅、契稅,錯繳了就算找上財政部賦稅署負責印花稅的小姐,基於地方自治,不但討不回來的,還會被嗆說台北、台中的沒它懂(我說的是桃園市的)
cinnamon coffee wrote:執行1030-1,土地房屋移轉時,要先去地方稅務局負責房屋稅的單位辦理相關免稅手續...(恕刪) 某甲去逝其妻的房產並沒也要移轉要移轉的是某甲的房產你這句話的免稅說詞是怎麼說
辦理剩財移轉,需要先去向國稅局申請辦理剩財,然後取得同意函後到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增稅免稅證明,繳清房屋稅及地價稅,最後附上遺產稅完稅證明後,才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移轉,另轉移的事由須註明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另外地政和戶政都可以連線查詢,如果結婚年代久遠,就要申請當年手抄版的複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