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擇權雙賣應該雙份保證金, 因為台灣選擇權雙邊會亂噴

監督協商後續「保證金計算公式修訂」事宜

日前小弟看到這則新聞如下,
「選擇權量掉3成 期貨商救市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526000316-260206」

期貨商公會召集常務理事開會決議,將在6月20日實施前,宣布只要具有國外交易所會員資格、流動性提供商(LP)及造市商,仍可持續使用SPAN。

同時,8月1日起,期貨商對於選擇權具流動性的履約價,將停止加收A、B值保證金20%,較不具流動性的履約價,如為價外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者,A、B值均加收20%,履約價超過價外1,000點者,A、B值均加收50%

我看了之後銘感五內、熱淚盈眶,我不得不讚嘆臺灣期交所長官們臨危不亂的睿智和立意良善,我真羨慕台灣交易人有這麼好的長官跟金融交易環境。

所以小的身為台灣人也想為台灣貢獻一下棉薄之力,小的在台灣期交所網頁有看到選擇權雙賣跨式和勒式的公式如下:

賣出call、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

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履約價格不相同者為勒式部位

我查看這個公式的 意思是在說, 市場不是上漲就是下跌,所以選擇權賣方的風險只會有一邊,所以買權、賣權雙賣只收一份保證金+另一邊收的權利金。
我猜想這個公式的立意情境應是行情一但啟動,只有可能是[買權暴漲+賣權往零縮水] 或 是[賣權暴漲+買權往零縮水] 。
再比對一下 CBOT的選擇權保證金計收手冊http://www.cboe.com/framed/pdfframed?content=/learncenter/pdf/margin2-00.pdf§ion=SEC_OPTIONS_PRODUCTS&title=Cboe+Margin+Manual
發覺我們應該是引進 cbot的公式的, 煩請參照手冊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Margin Manual_short Call & short PUT」28頁。

但經由0206事件, 我們可以發現我們有屬於自己的獨特性, 在台灣 當行情 往一邊急速發展的時候 ,該標的物的買權跟賣權 ,也會跟著[同時間]急速發展到漲停, 這樣子一來 ,一份保證金肯定不夠,一定會產生 Overlose , 到時候又害期貨商收不到錢, 交易人走上街頭, 法院充斥著數以百計的協商及訴訟案件, 政府官員 已經日理萬機,還必須抽空 來處理這些事情 浪費公帑, 目前的台灣禁不起這樣的虛耗。

所以在台灣 雙賣勒式或跨式, 不能共用保證金,必須要一邊一份保證金,這樣不但保護了期交所、期貨商, 也免去了後續不必要的麻煩, 所以要煩請長官,監督協商後續「保證金計算公式修訂」事宜。

此致

深愛台灣的交易人敬上
Trader228 wrote:
監督協商後續「保證金...(恕刪)

不只要雙份⋯還要能涵蓋漲停價的保証金⋯
2/6的事件後, 我懷疑還有多少散戶敢當賣家
不只要雙份,還要能涵蓋雙邊漲停價的保証金,不然很容易GG
想想很恐怖,那天大跌,我2月的Call 11700權利金既然最高來到1079,由0.1直飇到漲停板
2月6日那天有人只持有2月結算的買權11400以上的價位,卻在那天本金不只没了,還超額損失本金的一半金額,台灣的期權投資市場真的太恐怖了,連看對方向的也慘死
這就像人講的:股市是個吃人的市場,期貨更是個吃人不吐骨頭的吃人中的吃人市場
Trader228 wrote:
我看了之後銘感五內、熱淚盈眶,我不得不讚嘆臺灣期交所長官們臨危不亂的睿智和立意良善,我真羨慕台灣交易人有這麼好的長官跟金融交易環境。

可能是小弟我心腸較壞, 這是... 反諷?...


Trader228 wrote:
所以小的身為台灣人也想為台灣貢獻一下棉薄之力,小的在台灣期交所網頁有看到選擇權雙賣跨式和勒式的公式如下:
賣出call、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
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履約價格不相同者為勒式部位
我查看這個公式的 意思是在說, 市場不是上漲就是下跌,所以選擇權賣方的風險只會有一邊,所以買權、賣權雙賣只收一份保證金+另一邊收的權利金。

這個公式是複式部位的, 它仍然是基於最原始的單一部位保證金設計的想法:

權利金市值 + MAXIMUM(A值-價外值, B值)

這公式問題在 A 值跟 B 值要訂在多少? 請參考過去期交所的說法:
...對極度價外權利金不到1點的契約而言(例如臺指選擇權201802買權履約價11700,於2月5日權利金約為1點),收取11,000元的保證金,能夠涵蓋220點的漲跌點數,而超過220點以上的漲跌,已是穿透99%信賴區間的極端情境,若欲涵蓋此等極端情境,例如要涵蓋漲停價1,000點之損失,即使收取保證金50,000元,亦無法免除遭強制平倉,因收取的保證金扣除損失已經為零,風險指標低於25%,交易人一樣須承擔損失。但當一口權利金1點(50元)的選擇權要收到50,000元的保證金,其最大的投資報酬率僅剩0.1%,比定存利率還低,卻要承擔選擇權被履約的風險,交易人擔任賣方的意願恐大為降低,將降低交易人參與市場之誘因進而影響市場之流動性。...

不論如何 0206 那件事在統計上就只是被解釋為穿透 99% 信賴區間, that's it.

我相信大家都傾向那事件是一個滾雪球造成的結果, 滾雪球的最原始點, 好比火災現場
調查起火點一樣, 一直沒有被清楚地揭露, 並分析成因與對策, 但我們只看到加收保證金
而已, 當然停用一般交易人用 SPAN 與加收保證金都有助財務安全, 但我們還是不知道
事情的引爆細節與過程是什麼. 當最近高速公路車禍較多, 交通部宣佈所有國道速限一律
降成 60km/h, 當然會減少車禍以及發生車禍時減低嚴重性, 不過那就不像高速公路了,
它的運輸效率會整個拉下來. 如果我們交通部長這麼宣佈, 我想我會同意此長官愛民如
子, 但我也會覺得這長官仍是個無能昏官.

另外, 深價外合約用加收保證金的做法, 個人覺得未必合理, 或許還有別的方法.
保證金的基本精神是來自於標的商品的波動率估算, 若一個商品的波動率不高, 但它
的選擇權權利金因為流動性很差, 波動很高, 那風險是出在結算可能無法履約的風險較大?
還是不結算而沖銷時, 付不出損失? 同樣上述期交所新聞稿:

收取保證金之目的,係交易者對未來履約提供承諾,並非賠償損失之準備

現在保證金調整設計是不是仍然是符合這個官方說法呢?

且不論 0206 有人損失有人大賺, 但對我來說, 我只知道有資訊沒有充份揭露, 就有一些
政策說要推下去了, 看看樓主引述的新聞:


...同時,8月1日起,期貨商對於選擇權具流動性的履約價,將停止加收A、B值保證金20%,較不具流動性的履約價,如為價外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者,A、B值均加收20%,履約價超過價外1,000點者,A、B值均加收50%。...

這是為了對未來履約提供承諾? 如果 10500p 可以收少少保
證金, 而 8500p 要收一大堆保證金, 這會不會很矛盾? 誰較容易掉進價內去履約?
唉, 不過反正這是期貨商說的, 倒不是期交所... 他們只要有交易量就好.

另外:
...也有資深業界人士表示,對於選擇權深價外流動性低的履約價,期貨商已有志一同要調高保證金,不過因系統建置尚需時間,才會分成兩階段實施;8月實施的新制,可望減少深價外交易者的風險。

真的要減少深外交易者風險, 應認真看待流動性問題, 而不是加收 50% 保證金.
當流動性不足, 價格易被操控, 連三天平不掉倉, 看看 50% 保證金能頂住什麼?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