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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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但通常會被減薪的……我想……通常是工作表現不如當初…所談的薪水的期待……

所以…基本上…如果好一點的作法就是…與員工坐下來談…告訴他…由於什麼什麼因素……

表現不如預期…只好…減薪……

但若是有簽約…合約內容有寫著保障月薪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除非簽工作合約,不然就是看公司工作規則上怎麼寫的,通常大企業都會把工作規則給勞工局審閱後再公布。
其實是沒有的~~
只是薪水在最底薪資以上,或時間在公告的薪資以上,都是合法的。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應該不能單方面的減薪吧!
所謂的議定……

就現實層面的考量就是,員工與老闆坐下來對談,

老問告之員工減薪……

員工一定會問…為啥……當老闆告之原因後,

若員工不滿,可有兩個方案,一、離職!二、提告!(因為老闆一定不可能再加回來了!)~~~

但這個種情況需考慮實際發生的情況而定,

假設…若是沒改變原工作內容,工作內容一樣多,責任一樣重,薪資大不同,或老闆告之的理由過於牽強(兒子要出國留學要錢!),提告才有勝算…

否則,通常會是選擇離職,

還有…通常減薪…不會減你的基本薪水…通常會減的…會減…「領導加給」、「職務加給」…這一類的…

只要將員工調離原始工作內容一點,通常要告贏公司…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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