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贈獎抽獎的活動,
都會註明超過台幣 13333元就要自行負擔 15% 的稅金

請問一下,超過13333這是哪一條稅法規定的?
15%的稅金又是繳給誰?


若是個人(自然人)的贈與行為,可以用對方的簽收資料做為稅務抵扣嘛?
還是可以直接收對方15%?
文章關鍵字
應該不是"贈與稅",是機會中獎吧~~
而且,已經降為10%囉。

資料在這邊:
http://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7601&ctNode=10708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歐歐~
感謝感謝

那這10%  是贈獎單位(自然人)直接跟受獎人拿,還是請受獎人簽領獎資料,
然後贈獎單位當做報稅資料報出去,之後國稅局會另外跟受獎人計算那10%?

那贈送出的獎項,是否可以作為抵稅(支出)?
若是不嫌棄我這個朋友的,到msn聚首吧~ arda.arda@msa.hinet.net
01之前有討論過,可以移駕過去讀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38039&last=4026520

簡言之,扣繳義務人(就是發獎品的單位)要代扣,中獎人年底會收到扣繳憑單。


以前我們辦贈獎活動,活動辦法不管稅捐機關看不看,我都會發文去"報備",
抽獎時,也會請稅捐機關的人派人來亮亮相。
送出去的獎品,當然是費用支出,
除了獎品,所有贈獎活動的支出,都是行銷費用啊~~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個人要辦我就不暸了。
Sorry, 我沒碰過您這種類型的Case。

不過,提醒你,
如果你用個人名義辦活動,最終目的卻是銷售B公司的產品,會不會有爭議? B公司知不知情?同不同意?
或者,用A公司名義辦,卻是希望客戶購買B公司產品,會不會造成兩個公司業務的混淆?
另外,
對B公司的其它客戶也不公平,
例如我在這家7-11買飯糰要25元,去你那一家7-11只要20元外加養樂多,
我想,增加的困擾會多過你所收穫的吧~~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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