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贈獎抽獎的活動,都會註明超過台幣 13333元就要自行負擔 15% 的稅金請問一下,超過13333這是哪一條稅法規定的?15%的稅金又是繳給誰?若是個人(自然人)的贈與行為,可以用對方的簽收資料做為稅務抵扣嘛?還是可以直接收對方15%?
01之前有討論過,可以移駕過去讀一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38039&last=4026520簡言之,扣繳義務人(就是發獎品的單位)要代扣,中獎人年底會收到扣繳憑單。以前我們辦贈獎活動,活動辦法不管稅捐機關看不看,我都會發文去"報備",抽獎時,也會請稅捐機關的人派人來亮亮相。送出去的獎品,當然是費用支出,除了獎品,所有贈獎活動的支出,都是行銷費用啊~~
個人要辦我就不暸了。Sorry, 我沒碰過您這種類型的Case。不過,提醒你,如果你用個人名義辦活動,最終目的卻是銷售B公司的產品,會不會有爭議? B公司知不知情?同不同意?或者,用A公司名義辦,卻是希望客戶購買B公司產品,會不會造成兩個公司業務的混淆?另外,對B公司的其它客戶也不公平,例如我在這家7-11買飯糰要25元,去你那一家7-11只要20元外加養樂多,我想,增加的困擾會多過你所收穫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