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上國寶網站查詢其公告,其所謂的通知方式,僅止於網站上公告一週就立刻生效(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5日一週,請見附檔有日期和內容),更沒有其它信件或電話等等通知方式。當初國寶的重點銷售地區,多為雲嘉南高雄等農業、畜業地區,且運用聖恩等傳銷公司多賣給年紀長的長輩作傳、直銷,賣完之後不顧責任,後續信息、溝通責任完全無人妥善處理,因此至今仍有許多消費者不知情自己的權利已受損。甚至連當初傳銷公司之一的聖恩公司都是事後才被告知,然而聖恩身為業務單位,也沒有盡到溝通訊息給消費者之責任(可能也怕客戶來指責)。
每份往生禮儀服務動輒數十萬元,當初打著「認券不認人」的口號,國寶透過各個直銷、傳銷機構販賣給消費者的件數超過上百萬份,金額龐大且影響人數廣泛的情況下,在變更之時,公告的方式卻是如此草率,而且刻意使用南部地區的長輩很少使用的網站公告方式(到底誰會沒事去看生前契約公司的網站公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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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如下:
1.每份的轉換費用暴增36倍為三萬六千元,本人想轉換三份就超過十萬元,更別提有些農村大家族的家長當初可能為了整體旁系家族、鄉村內弱勢家庭,購買十餘件,其轉換金額更將高達數十萬。在「公司vs消費者」的資源強弱天平上,國寶有充分資源,但在明知金額大且影響人數廣泛、理應盡充份告知之義務的前提之下、卻只在網站公告短短一週,明顯利用資訊不對等之偏頗優勢、作蓄意更改契約之嫌,毫無企業社會責任。
2. 三萬六千元這個轉換金額,應是國寶的變動成本價(除了固定成本之外,每多接案一件,必須多支出的成本)。也就是說,除了國寶當初在簽契約時就已經收取的頭款之外,現在又再追加上自己的變動成本。等於是在簽約之後,在消費者沒有反抗能力之下,片面變相地將每一件的費用調漲高達50%,與簽約當時的雙方合意差異太大,根據的只是依據契約中的「乙方保留修訂辦法之權利」,完全違背民法中的契約之精神。
3.像本人的狀況,沒有任何營利或詐欺之危險,單純只是兄弟姐妹之間的財產轉讓,以及如上述的有能力人士願照顧弱勢家庭,這種有幫助他人之心、想要提升整個社會福祉的案例,國寶只用「防詐騙」這種理由就規避掉所有的責任,而沒有準備特別處理方案。
4.國寶於當初簽約高峰期是民國89~92年。當初簽約時國寶的業務單位聖恩公司強調的「認券不認人」條件,使用尾款趨近於0元的時日將近,發現將帶來損失而導致的變相加價,同樣的也違反民法的契約精神。有轉換費用的條款中國寶另外還增加「三等親內條款」,因與本人的案例無關,因此一開始雖不敘述,但請相關單位關心。
這種事找消保會有用嗎? 或找各縣市的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