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後買房贈與與離婚賣房稅金請益

概述...
與妻子106年結婚並辦理登記,我們於108年購買現居的房子產權登記於妻子名下,在110年妻子辦理夫妻贈與50%產權於我的名下,後因雙方想法觀念上有所衝突,近期有意協議離婚,規劃約待一至兩年後賣掉房產並均分其所得(房子男方有出一半的錢,包括頭期款及裝修費用和家電家具購置費用)。
想問,若先辦理離婚後房產才出售受贈方的稅金是否因贈與無買賣價則依政府公告現值來進行課稅?
若真依贈與無買賣價課稅,是否在離婚前讓妻子收回贈與可避開此計算稅金方式,其男方的權益直接壓在協議書上即可!?

還有一點,妻子將50%產權過戶給我後,我因工作繁忙忘記去辦理自用住宅,被課了一次一般稅金,這會影響到出售後的稅金嗎?
妻子50%是自用,我的50%是一般
文章關鍵字
kane002 wrote:
概述...與妻子106(恕刪)


如果夫人比你有錢

可別忘了行使



如果你比夫人有錢

千萬不要讓夫人知道此事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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