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股東被政府違法虛增股利所得課稅

新光金股東在今年7、8月都會收到台新金合併新光金換發普通股暨辛種特別股通知書告知,依財
政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規定,新光金股票在合併基準日114年7月24日
換發成台新金普通股及辛種特別股,有股利所得要課徵個綜合所得稅,每股股利所得=每股合併
對價14.0664元-每股平均出資額10.2590元=3.8074元,經洽台新金股代表示每股合併對價
14.0664元,係依財政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規定,其每股價值,屬上市
或上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即113年9月11日)之收盤價為準計算而來,即每股合併對價新台
幣14.0664元=113年9月11日董事會決議日之台新金股票收盤價18.5元×0.672股+辛種特別股專家
估價9.3394元×0.175股,惟新光金股東係於合併基準日114年7月24日換發股票取得台新金普通股
及辛種特別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
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規定,
故依法應以「取得時」即合併基準日114年7月24日之收盤價計算股利所得而非董事會決議日(即
113年9月11日)之收盤價,故財政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計算股利所得方
式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正確的每股合併對價應為新台幣12.5286元=114年7月24日
合併基準日之台新金普通股收盤價16.3元×0.672股+114年7月24日合併基準日之辛種特別股9元
×0.175股,所以,新光金股東每股被虛增股利所得1,5378元=(14.0664元-12.5286元),也就
是持有1張新光金股票會被虛增股利所得1,537元(=1,5378元×1,000股)、10張虛增股利所得15,378
元、100張虛增股利所得153,780元、1000張虛增股利所得1,537,800元...以此類推。
在此,再進一步說明國稅局課稅方式的不合理之處,你在114年7月24日將新光金換發成台新金普
通股及辛種特別股,在當天你的台新金普通股及辛種特別股根本賣不到18.5元及9.3394元,政府
卻規定用9個月多以前的董事會決議日(即113年9月11日)之收盤價18.5元及9.3394元來向你課稅?
這樣合法或合理嗎?再者,假設台新金普通股及辛種特別股在114年7月24日若變成沒有價值即收
盤價為0元,你已經發生巨額虧損了,政府卻仍然要用18.5元及9.3394元計算股利所得向你課徵個
人綜合所得稅,這明顯違反了稅法上實質課稅原則,更突顯政府這樣違法課稅的不合理。
本人已向國稅局的朋友反應,他非常認同,但說他幫不上忙,因為只在財政部103年12月1日台財
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還在,他就必須依照這種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方式課稅,若不服氣,本人
只能在明年5月報稅提起行政救濟,但後續的復查及訴願都會敗訴,只有在行政法院訴訟時才會勝
訴。請各位新光金股東在明年5月報稅記得提起行政救濟自救。

提供下列電話供各位查證,本人所說的,依財政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規
定,每股合併對價新台幣14.0664元=113年9月11日董事會決議日之台新金股票收盤價18.5元
×0.672股+辛種特別股專家估價9.3394元×0.175股之計算方式屬實:
台新股代電話:(02)2504-8125#6677莊小姐
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電話:(02)2358-7979#550吳小姐
三重埔好漢 wrote:
這樣合法或合理嗎?再者,假設台新金普通股及辛種特別股在114年7月24日若變成沒有價值即收
盤價為0元,你已經發生巨額虧損了,政府卻仍然要用18.5元及9.3394元計算股利所得向你課徵個



沒有不合理,一般就算是員工配股,也是這樣計算,不管你未來賣多少錢,還是會有一個決定日期的股價計算,通常就是除權當天,但員工領到時有時間差,有可能領到股票時價格已經掉下去了。
差別只在這個日期應該以哪個日期為準,基準日還是決定日,這我就不知道了。

還有如果是你的股票已經下市了,後來經過被收購的話,也是要用類似的方式去計算你的所得

其實最主要的原因是你的股票沒有經過正常的賣出的方式,被收證交稅的原因。所以要被收所得稅。
不想被課這種稅,你應該在交換之前就把股票賣光,然後用你收到的錢去買新的股票,就沒這問題了。
直接問gemini,最後給的建議

內容的合理性分析(Logic & Argument)
這篇文章的核心在於探討**「稅基計算基準日」**的爭議,這在台灣稅務法庭上確實是一個常見的爭訟點。

爭議點:政府用「董事會決議日」vs. 股東主張「合併基準日(取得日)」

政府(國稅局)立場: 為了行政便利及防弊,通常會依據合併契約成立時(如董事會決議日或股東會決議日)的約定價值來認定「成交價格」。因為這是雙方合意的價格。

文章(股東)立場: 依據所得稅法「收付實現原則」,我是在合併基準日(114年7月)才真正拿到股票,如果那天股價大跌,我的實質所得就變少了,政府卻用半年前的高價(113年9月)來課稅,這違反了「實質課稅原則」。

合理性評價:

這段論述在法理上是非常有力的。 確實,如果合併基準日股價崩跌,按照舊價格課稅會導致「對不存在的所得課稅」。過去在類似的企業併購案件中,也有納稅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應以「股票交付日/基準日」的收盤價計算。

不合理之處(單向思考): 文章只假設了「股價下跌」的情況。如果114年7月24日台新金股價大漲至25元,依據國稅局目前的算法(鎖定在18.5元計算成本),股東反而會少繳稅。作者只強調了對股東不利的可能性。


結論:這段內容是真是假?
這是一篇**「預防性抗議文」或「網路連署文」**。

如果您是新光金的股東,這篇文章的意義在於提醒您注意**「併購後的稅務成本」**:

要有心理準備: 國稅局目前的實務操作,極大機率確實會依照合併契約上的換算價值(約14.06元扣除成本)來認定您的股利所得,無論未來股價漲跌。

關注合併進度: 真正的合併基準日尚待主管機關核准,這篇文章的日期只是假設。

保留異議權利: 如果未來合併基準日當天股價確實遠低於董事會決議日價格,導致您被課徵顯不合理的稅負,您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主張「實質課稅」,向國稅局申請復查或提起行政救濟(但這是一條漫長的法律路)。

總結:這段內容邏輯合理(點出法律漏洞),但數據是虛構的(預測未來)。請將其視為一種「最壞情況的風險提示」即可,不需視為已經發生的事實。
三重埔好漢 wrote:
新光金股東在...(恕刪)

又喚起了 新光金合併, 做為台新與新光股東當時的恐懼...
不過發文者的問題, 可能我也有, 只是合併前賣到剩下不到10張, 也不太在意...就按規定下年度算所得稅給國稅局拔毛...
發文大大應該是有很多吧?超過1千張?只能說花點錢沒煩惱, 祝福您
不然你能怎樣~~
不知會不會加課健保稅咧..
新光金轉換前, 大股東們賣光個人持股就是要避開這個股利所得!!!
綜所稅率5%以下的小股民搞不好還能賺到退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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