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現男方有另外想追的對象(因兩人已不是情侶關係, 所以應該不算劈腿),
而想與前男友斷絕所有聯絡
但此時, 發現懷孕了....

男方寫了一份若女方要把孩子生下來,願意放棄日後追討監護權的同意書,
內容大概是願意永遠不與孩子見面...
在同時, 男生還是希望女方把孩子拿掉(畢竟萬一新對象知道了, 會比較難解釋吧).
想請問板上的大大, 這樣的放棄監護同意書是否有法律效果啊?
(若三五年後,女方有了自己的家庭, 這時生父若要驗DNA要回孩子, 同意書是否有效?)
雖然男方現在說都願意放棄, 但真的可以做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