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案例說明:
原本雙方親戚高高興興的分別辦完訂婚及結婚的儀式和喜宴等等,中間雖起了一點小爭執,但男方起先不以為意盡量去配合女方,後來女方卻在結婚後一個禮拜多的時間(登記前),暗自請她男性友人將她的所有東西全搬離我家(想告她男性友人,但目前還不知道可用什麼案名起訴),而且女方家長在事後也都不處理,但也因此她和家人也鬧翻回不了家,但感覺私下有在偷聯繫,而目前女友獨自居住在外(台中某地方,聽說在逢甲或是東海工作)想用人肉搜尋,如果有願意幫忙的大大,小弟願意私訊照片。
目前只知道解除婚約得一方若因解除婚約而受有損害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精神上因此大受打擊者,也可以請求撫慰金(九百七十九條),至於當初因訂婚互贈之物品,也可以請求返還(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但上述的損害賠償及贈與物的返還,必須在兩年內請求,否則喪失請求權(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不知道是否有過經驗的前輩可否指導一下。
每天行屍走肉真的很痛苦,只希望能透過法律讓對方負起該有的"最大"責任(非關法律可起訴部分就不回覆討論了),先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