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先以簡稱來敘事,朋友A、前男友B、前男友的女友C。
C介入A、B的感情並順利跟B成為情侶,一年後,C突然想加A臉書好友,A沒接受,之後又發生一次,A生氣地把加好友訊息截圖下來,並分享動態,朋友們為他打抱不平,在下面留言''別理他,肖雜某''。
C之後看見A的動態,因為C有個律師哥哥,揚言要告A肖像與A朋友毀謗,要有心理準備到外島開庭,最後說請他三天內公開道歉,才可能撤銷告訴。
請問大家,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我個人覺得很幼稚,可是又不知所措
這是A的動態''我之前的故事,每個人都看在心裡,相隔一年半了,你是帶著怎樣的心情加我好友的呢?!''

Timothy0519 wrote:
各位好,先以簡稱來敘...(恕刪)



氣不過對方就找個更硬的後台壓過去~

如果沒有~

那被打臉就站好嘍~

畢竟現在網路上的言行已不像早年一樣可以隨隨便便了~
為什麼要去外島開庭
會告人很厲害嗎?
那也要告的成才算

clytze wrote:
為什麼要去外島開庭會...(恕刪)

因為C說他家住澎湖,所以會寄傳單,請A去澎湖開庭。
我覺得C有恐嚇嫌疑。
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一個案件判決下來至少2~3年,你再看看這兩、三年,他們是不是還在交往??

而且,就算告得成,應該也是幾千元了事,還有,開庭是可以請假的,等到最後判決再去聽證就行了。

老實說啦,我不覺得她真的會去告,吃飽太閒、還是錢太多,律師???周遭一堆了~~~~~。
真的唸到律師的傢伙
不會無聊到陪玩這種家家酒
如果說對方針的吃飽太撐你也沒辦法
畢竟都是事實了
Timothy0519 wrote:
這是A的動態''我之前的故事,每個人都看在心裡,相隔一年半了,你是帶著怎樣的心情加我好友的呢?!''...(恕刪)


這告得成麼? 狐狸到蠻可愛der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
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基本上如果不是特殊侵權行為或是牽涉到不動產之類的訴訟,都是採以原就被的原則

所以如果要告你朋友,會是去你朋友的住所地法院
反而是原告要從外島來回,很麻煩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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