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先以簡稱來敘事,朋友A、前男友B、前男友的女友C。C介入A、B的感情並順利跟B成為情侶,一年後,C突然想加A臉書好友,A沒接受,之後又發生一次,A生氣地把加好友訊息截圖下來,並分享動態,朋友們為他打抱不平,在下面留言''別理他,肖雜某''。C之後看見A的動態,因為C有個律師哥哥,揚言要告A肖像與A朋友毀謗,要有心理準備到外島開庭,最後說請他三天內公開道歉,才可能撤銷告訴。請問大家,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我個人覺得很幼稚,可是又不知所措
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一個案件判決下來至少2~3年,你再看看這兩、三年,他們是不是還在交往??而且,就算告得成,應該也是幾千元了事,還有,開庭是可以請假的,等到最後判決再去聽證就行了。老實說啦,我不覺得她真的會去告,吃飽太閒、還是錢太多,律師???周遭一堆了~~~~~。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基本上如果不是特殊侵權行為或是牽涉到不動產之類的訴訟,都是採以原就被的原則所以如果要告你朋友,會是去你朋友的住所地法院反而是原告要從外島來回,很麻煩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