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現在如果是在談離婚、分居、法院調解、等待判決的狀態,如果兩人有未成年子女,關於監護權與探視的部分,
我來分享一下我的經驗,各位父親如果非常愛你的孩子,那你一定要看看我的經驗。
我的狀況是,兩人未離婚,老婆於去年初在未經告知的狀況下帶走子女,並且另行租屋,
老婆藏匿子女,完全不讓我知道子女的下落,也完全不接我的電話。
當然過程非常冗長,訴訟仍未結案,今天要先向大家告知的重要經驗是:
如果身為父親的你想見子女,在對方的阻撓下,你即使找警察,也是完全沒有用的,因為你們兩人都擁有子女的監護權,
警察是無法處理的。如果在國外,這種情形對方早就要被抓去關了,但在台灣並不是。
若你想見子女,你是完全沒有辦法的,因為在離婚調解時,我向法官表明對方已藏匿並阻止我與子女接觸,
對方當然完全不跟你協調,而且提出非常爛的會面交往方式,這時法官告訴我,如果我不接受,
法官還當面向我保證,我一定完全見不到子女,要求我必須要接受對方條件。
因此想與孩子相處久一點的唯一方法,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或申請臨時會面交往的申請,
然後經過幾個月的等待等法官裁定,
法官通常會裁定你可單週或雙週可帶回子女,以我的狀況是法官裁定我可每週帶回子女一天,晚上需交還子女給對方。
重點來了,當你申請了與子女臨時會面交往的申請,也代表了你失去了你的親權,
為何如此說?因為法官的裁定會寫,會面交往時間:星期幾,在非會面交往時間:.....。
而這非交往會面時間的裁定,就等於你被宣判了在非會面時間,你失去了子女的親權?是的,沒錯。
怎麼可在非交往會面時間失去親權?因為我在非會面交往時間,試圖要去找對方溝通協調,期望家庭圓滿,
但是慘遭對方父母關門毆打,而且在年幼的子女眼睜睜看著我被毆打,子女當然嚇得大哭。
雖然我當時有錄影,而且也錄到對方用力揮拳毆打我的影像,當我向警察局提出、強制罪、略誘罪等告訴,
檢察官審理的結果是不起訴,部分內容:[然告訴人非於法官裁定時間,貿然逕行前往探視,
實難認告訴人當時親權有何受到妨害之處]。
也就是說,我的小孩被帶走了,不僅只能向法院申請一點點與子女相處的時間,
其他時間也代表著,你失去了子女的親權,我想去看子女,不僅被毆打,檢察官還不起訴處分。
所以,請記住,以我的例子來看,申請了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法院裁定,但事實上,也失去了非會面時間的親權。
當你在非會面時間想去找子女,對方還可打電話叫警察來趕走你。警察只會認定你在非會面時間是不行的。
以上簡略的經驗分享,也顯示台灣的法律的荒謬。
因此,記住,如果你很愛你的孩子(未成年子女),千千萬萬不要讓子女被帶走,
不然對方不給你看,你要提告對方略誘等罪,幾乎不可能,
你也只能曠日廢時上法院申請一點點與子女的相處時間,在非會面交往時間,你完全拿對方沒辦法。
當然你也可以在會面時間,換你帶走子女不讓對方探視,但是對於後續監護權的訴訟,就會有不利的影響,
所以你敢這麼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