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會陸陸續續講一下心得讓後進者參考,免得走更多的冤枉路。
對於男女都是初婚的,台灣這邊的傳統風俗習慣有聘金跟嫁妝,因為女生有帶嫁妝過來這就不是金錢買賣。大陸那邊有所謂的彩禮,起先我誤以為這個彩禮就是相當於台灣的聘金,後來才知道沒有嫁妝的風俗習慣,那這個彩禮就不是台灣的聘金,也就是說女方家長在賣女兒。大陸那邊要是也有嫁妝回來的話,那就不是金錢買賣,由雙方家長共同祝福這對新人白頭偕老,永浴愛河。
對於離婚的大陸女生,個個把自己當成商品開價賣身似地要多少錢才結婚。商品是沒有生命的東西,人是有思想會思考的;竟然可以把自己當成商品開價才要結婚,這可以說人格扭曲或是道德淪喪了。
台灣這邊離婚女生找對象的時候,普遍來講不會把自己當成商品在開價;這就是兩岸的差別。
直到去年初看到聯合報的一篇報導,於是一開始留言的時候就把這篇報導發給女生看,看能不能糾正她們的偏差心態。當然我有跟女生說,女生一樣會外遇,我為了要有安全感,那是不是換成女生要給我錢才結婚呢?既然台灣的法律已經保障配偶權,就不應該開價要多少錢才結婚。
我年紀比較大,找的對象都是離婚的。我就講,把聘金跟嫁妝的禮節省略掉好了,來台辦證以及機票錢還有一起出去玩全部都我出錢是應該的。不可以再多要錢,要是想多要錢的話那就不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