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E0125 wrote:
拿通姦(一年以下)跟殺人(十年以上)比?
呵呵~
我說的是所謂"還不如讓帶罪者在外賺錢也比關在監牢裡有意義"的這種想法。
通姦罪輕殺人罪重﹐所以呢?
CUBE0125 wrote:
所以還是不公平~
法律跟人權這種對立的關係﹐本來就不可能事事公平﹐但不可能因為不公平就除罪。
假設法律規定告小三也一同告配偶
那受害者自然就是選擇忍氣吞聲或是因失去配偶而造成家庭更嚴重的傷害
無論怎麼選﹐對她來說也是不"公平"
CUBE0125 wrote:
所以還是可能有責任~
不然你說說受害者的責任好了
沒人拿槍逼你劈腿
婚姻不滿﹐離婚是選項
CUBE0125 wrote:
所以當初是誰叫元配選擇和對方開開心心去公證?
講難聽一點
自己識人不明還要浪費國家資源去當打手?
白痴被詐騙也是浪費國家資源當打手
沒眼光選到無良老闆也是找國家當打手
很多事情都是國家要來擦屁股的﹐別少見多怪
CUBE0125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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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心中的婚姻制度需要靠"國家"、"刑法"來保護
那步上禮堂或公證前最好多思考一下
結婚到底是為了"愛、信任...."還是為了"用刑罰確保自己獨佔「(狹義)性交權」"?
若通姦罪存在與否是人要不要結婚的因素﹐這種說法才有效
婚姻的願景跟國家該如何保障是不相斥的﹐也完全是兩回事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