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三年後的前女友,打電話來要錢


無圖示allpass1030
加入好友 加入黑名單 2012-05-09 11:19 #70
文章編號: 3574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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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廣大鄉民回應~包含那些冷言冷語,自認為急功好義的網友,那麼興奮的直嚷著要我們還錢,還真讓人以為錢是進你們口袋

還弄個前文章來批評數落~受教了!也在這報告這些無聊的人,地價稅的事,已取得代書書面紀錄,我們該給的一毛都沒欠~

同時本人強調不管是任何有關責任歸屬及金錢利益之事件,都必須要有憑證並且要求合理及程序性,這是基本有讀點書的人都該有的常識吧!

本來是單純借貸關係,卻因為前女友搞得一團亂,也因為其身分敏感及分手卻沒理清的金錢緣故,讓人不免也聯想到其他一些糟糕的事,不管如何,堅持自己的原則就是自保的方法

同時也感謝部分網友提供的理性分析,事件的後續發展及解決方法我們已與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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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你們去找律師我相信你們一定不用還那50萬 你們贏定了

因為照你文字的敘述與一般常理判斷

老公的前女友 一定沒借據之類了,不然她早拿出來了

但有借錢是事實,相信妳老公前女友也一定基於當初先背叛的理虧導至自己先墊那筆錢

所以這段期間沒有債權人來討債 因為她錢已經先還了 而你們也很開心沒有人催討

但, 就算你們沒有要還全部 至少也要還個六成 這樣取個心安不好嗎?

-------->地價稅的事,已取得代書書面紀錄,我們該給的一毛都沒欠=====>這是法律上的規定吧 有什麼好講的 人的品德在於獨處時 看不到的行為才是人的真面目

說甚麼程序性 說甚麼憑據 都是你自己想為不還錢找的藉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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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個好老婆 懂得省錢之道 目前似乎不用還那50萬了

但以後誰知道呢? 種下這個因 你怎知道若干年後會不會結甚麼果

吵不停就法院見就好了阿


幾個有欠錢

他和誰借

搞清楚,代書律師簽一簽,要負擔多少就負擔多少


如果你現在覺得幸福快樂婚姻美滿,那就換角度想,他們沒分手,你才有這段婚姻


還是你對你先生已經失去信心了
還是直接跟前女友的朋友面對面說清楚吧
這樣比較簡單直接一點
不然前女友說的話有幾分能信?
到時候還給她後她那個朋友又跑出來叫妳們還錢
這樣不是多損失...
趁現在理上還站得住腳報警或是直接面對面吧
看樣子當初借你們錢的那位,還滿發達的竟然都沒跳出來講話,
不過看樣子真的有一筆帳有人借也還沒還,
趁現在有人提醒趕快用清楚吧,
必竟你先生也有簽了什麼股東的合約書,而且還用丟了,
那借你們錢的那個人沒有另一份嗎??
上面條歀你先生都有看清楚嗎??
所以還是趕快大家搞清楚吧,
以免那天冒出來的是借50萬而不是只還50萬的事。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這句話真是他媽的說的太好了 !!
唯有愛,讓人在失去和得到之間如此惆悵......

allpass1030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恕刪)



欠債還錢...
當初是前女友借來給你先生的..
現在還給你先生的前女友.. 有什麼不對嗎?
還錢~ 寫張切結就好了..

感覺似乎是不想還吧~
說的落落長..........

所以當時妳先生借的50萬 ...究竟有沒有還

就是第一筆的借貸 還了嗎? 都沒看你文章中有提到


allpass1030 wrote:
前女友說她去另外借5...(恕刪)


有心想還錢,就不會來這取暖
默默作就是了

沒心還
理由就有千百種
這是最簡單的道理

扯什麼那女人是不是債權人的問題

有心
不是問一下就有答案了嗎?
有心
不是三方談一下就有答案了嗎?

有心
這事有前麼難嗎?
不要騙人啦!



突然想到,是不是還有另一種可能性!
就是錢其實是前女友的.....
他想說~用成他(前女友)朋友的名義來借妳先生錢,
妳先生才會想說是跟別人借的一定要還之類的

allpass1030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我先生5年前和前女友合開了一間店,負責人是我先生,前女友是店長(交給她經營),當時他們為了要順利開店,前女友居中引線找了她的朋友(一位男士)借了50萬,當時合約中載名前女友的朋友不能干涉經營,這筆錢借給我先生,單純是與負責人屬借貸關係.



這邊很清楚的法律關係....妳老公是債務人,欠前女友的朋友也就是債權人 共50萬。




allpass1030 wrote:
前女友因對當初借錢的這個朋友,人情上過意不去,所以又去找了另一個朋友調了50萬還給當初借錢給他們開店的這位朋友,這個她自己逕自向朋友借錢來還錢的過程,都沒有告知我先生,我們也不知道事情是真的還是掰的,而她也拿不出借據,現在卻打電話來跟我們說要這筆錢,意思是要我們"憑良心"還她,而我先生因不想跟前女友有任何瓜葛,所以直接告訴她,當初借錢是前女友,合約上簽署是我先生,所以還錢也是他(我先生)還,為什麼她要再去借錢來還這筆錢?她沒有義務要擔這個責任吧?現在債權人也不是當初合約上的這個前女友的朋友,



如果前女友硬要幫妳先生還了這筆錢, 妳先生管不著..

民法294 第一項: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第 300 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現在債權人變成前女友囉,(她跟誰借錢來還這50萬 倒是沒妳們的事)

債權人前女友向妳老公討債不過分吧

但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債權移轉的同時,原本的債權人要通知債務人, 或者是債權之受讓人(前女友)要通知妳老公!

所以前女友來催債時,基本上已生債權移轉效力囉。(若她提不出借據是舉證責任的問題,這裡先不討論)



但要注意的是請前女友出示借據吧,如果他拿不出借據,可以不用理他,等他告法院妳再來擔心。


以上是鍵盤律師給妳的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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