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1058 wrote:
樓主的行為是一回事, 探視權則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探視權涉及的是小孩的權益,
總之 不能因為樓主的錯誤 ,而剝奪小孩享受母愛的機會,
畢竟小孩是無辜的.
這些學理上都是正確的,完全不容置疑。不過有些時候也要看父母的狀況和小孩的年齡層來考量。
如果一個單親媽媽生活無助,靠賣肉體接客為生,一個女兒才10歲,有人認為這小孩和母親生活在一起時享受到的母愛是正常的嗎?
又或單親父親入獄,兒子正值青春期,有人認為每個月帶這個兒子去監獄讓父子享受一下天倫之樂是正確的作法嗎?
台灣的法律很多抄襲美國,美國人和中國人不同,所以很多事情要想清楚,因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盡量表現出對孩子的關心...其中花費也是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