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y4343 wrote:
我要澄清的是結婚就是結婚,沒有所謂「真結婚」及「假結婚」的區別,在官方及法律上是沒有「假結婚」這個名詞。只要台灣人跟外籍或大陸人士結婚,依照規定辦好手續(當然要繳交結婚公證書......),其配偶才能來台相聚。所以不要再提「假結婚」這個名詞了。
台灣人跟大陸或外籍人士通婚,其配偶來台就有工作權,怎麼還要區分真假打工呢?又這「真」「假」如何定義?如果是把「假」定義成從事非法工作,那也要當場查獲才算;不能以目前入境面談過程來認定就是要從事非法工作,哪個人會笨到面談時承認入境要從事非法工作的!根本的重點在入境後不定時突擊訪查看是不是有同住的事實,而不是入境的面談。曾有移民署基層公務員抱怨人力不足工作量很大做不完,取消沒意義的入境面談不就好了!我要說的是把面談擺在準備取得身份證這個關卡才對,可是目前並沒有;這個關卡有點類似對國家的忠誠考核。...(恕刪)
可以理解您的意思。
就法律上來說,辦好結婚手續當然就是"結婚"...
這"假",也不一定是指真的反面的"假"。"假藉"也是一種假。"假裝",也是一種假。
我想我們沒必要在字句上打轉。
但就現行的法律,也並非配偶來台就有工作權,僅持首次的團聚証來台,並未有合法的工作權。
需在來台團聚辦理"依親居留",取得依親居留証後,應該才有合法的工作權
所以您的認知應該是有錯誤的。
因此,還是有產生外籍配偶"假藉結婚名義,入境非法打工"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