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還有刑事上的通奸罪?

飛雨1974 wrote:
個人是贊成修改刑法將通姦行為除罪化。原因:
1.唯有個人才能掌控自已的性自主權,現今社會上有太多夫妻藐合神離,只為了在小孩或親友面前維持家庭合樂的假象而不願離婚,這些夫妻,有多久沒有性生活了?現今刑法也修改性侵害的相關條文,就算是同居的夫妻或是男女朋友,今天不願意行房,另一方如果使用強硬手段迫使對方屈服,也可構成性侵害;關於這一點,著眼是每個人的性自主權是由個人掌控,不容外人侵犯,就算是你最親密的配偶也不可侵犯。
2.婚姻是男女雙方建立起一個家庭的起點,需要靠夫妻雙方去經營,其中一方肉體出軌(通常伴隨精神也出軌),卻必須靠刑法上的通姦罪去維持住『家庭幸福』的假象,未免太over了。但所謂『外遇』也有一種可能:只有精神(感情)出軌卻還沒有肉體出軌,那刑法上『通姦罪』並沒處罰,各位如果是受害的一方,會原諒另一半嗎?還繼續忍受另一半和你相擁成眠時,心裡想的是別人嗎?
西方國家,老早將『通姦』在刑事上除罪化,如果配偶『通姦』通常在離婚官司爭權子女的監謢權,往往敗訴居多;在台灣民法上判決離婚也有相關規定,只是國內受限於傳統思想:一定要對通姦者加入處罰(例如早期浸豬籠、洗門風等),才讓執政者或是立委,不敢將『通姦』除罪化。
簡單講:如果『愛情』及『家庭』需靠通姦罪來維持住假象,未免太悲哀了。...(恕刪)


寫得太好了!
飛雨1974 wrote:
個人是贊成修改刑法將...(恕刪)


乍看之下有些道理
但是反過來問,那這樣的人有何必須要婚姻呢?
維持單身自由鬼混不是更好?
套句您講的話
如果對愛情或是婚姻沒有一定程度的覺悟,你又何必踏進去呢?
您也可以有離婚的權力,何不離婚後再來享受妳的生活呢?

這種『天大地大我最大』的謬論實在令人反感
假借自由之名卻進行違反道德倫理之實更令人厭惡
飛雨1974 wrote:
個人是贊成修改刑法將...(恕刪)


我認為你的看法出發點就有誤。身為丈夫或妻子就算結婚也沒有行房的義務﹐同樣道理﹐就算生了小孩也沒有維持婚姻的義務。所以人不止有性自主權﹐更有單純的自主權。也就是你可以選擇離婚。

通姦罪從來就不是用來維持家庭的﹐這想法也太可笑了。那是在有婚姻的前提下﹐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之一﹐但法律無法﹐也不該﹐強迫兩人去持續保留婚姻。為了小孩而勉強維持婚姻是個人的選擇﹐自然就會有犧牲。你如果認為這種犧牲沒必要﹐那只是因為不想負責。小孩需要的本來就不是一個假象﹐當你外遇的時候你自己本身已不把小孩的幸福做考慮了﹐事後再來說為了小孩怎樣怎樣﹐抱歉﹐這說不過去。

想學西方國家的法律﹐先看台灣人有沒有那素質。你認為台灣適合像美國那樣開放槍支嗎?
Group intelligence is multiplicative when idiots are involved
就比例上來說
被告通姦的是情婦比較多吧
身邊聽過也只有情婦被告
求償的也有
就是沒聽過告奸夫的
男人比較好面子吧

通常就是直接離婚了
還有一件事
據小弟所知
在得知另一半通姦後
(例如:另一半的自白)
半年內未提告的話
就沒機會啦
不知是不是如此
小弟是個水電工,身體像個水電工,能力只是水電工,服務也是水電工,夢想就是水電工。
目前只剩台灣跟韓國有通姦罪這個刑責...

為什麼其它國家都沒有呢???

是有什麼特別的原因?

是性自主權...還是....??????

後人哀之,而不鑑之, 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
ihsgp wrote:
目前只剩台灣跟韓國有...(恕刪)



你確定只有台灣跟韓國有嗎


我忘了說
如美國原則上是沒所謂"通姦"這東西,
但有看過判例的就知道,搞外遇的下場,精神賠償判賠的金額我想很多人會想自殺,寧可被關幾個月還划算點唷!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klaussshoestring wrote:
你就說到重點了呀
刑法的制定不能以社會觀感來當立法精神

法官如果以鄉民的觀點來做判決的根據
那這個國家的司法就完蛋了

法律的制定不外乎法理情
而且法律是道德倫理的最低限度
51刀案件父母必須負最大責任
但外遇男被判通姦罪
卻是符合社會期待的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ihsgp wrote:
目前只剩台灣跟韓國有...(恕刪)


光美國就大概有十幾州定這為非法行為﹐有輕有重﹐沒記錯的話在某州最重判無期。

歐洲也應該有幾個國家﹐不過我不是很清楚。

.....

Group intelligence is multiplicative when idiots are involved
OCEAN1975 wrote:
法律的制定不外乎法理...(恕刪)


我想問問幾個問題~
1.的老婆騙奸夫說她沒老公~身份證是偽造的~配偶欄空白~
性行為後被發現~怒告~請問有罪嗎?

2.因對他的老婆每天酒醉後都痛扁她~想離婚~卻不要~
最後搬出去與同居~最後發生性行為~三者又有什麼刑責?

3.外遇~他的老婆想報復~所以外遇並發生性行為~
沒告~卻告通姦~這社會觀感又該如何評斷?

也許在正常家庭來說~告對方通姦是剛好而已~
但有很多是上述的情形~被害人反而被告通姦~
不覺得蠻妙的嗎?這社會並不是像大大想的一樣~
一方是正義一方是邪惡~有可能雙方都是邪惡的~
上述這些情形~不知道告通姦用意在報復誰~
或是維持什麼婚姻關係~我很痛恨劈腿的人~
但我仍不覺得他應該被關~刑法不是這樣用的~
如果刑法這麼有嚇阻力~那直接闖紅燈死刑~
亂丟垃圾就砍手~亂吐檳榔汁就斷舌~
這社會不是更和平嗎~古代都用極刑~
也不見得會和平對吧~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飛雨1974 wrote:
個人是贊成修改刑法將通姦行為除罪化。原因:
1.唯有個人才能掌控自已的性自主權,現今社會上有太多夫妻藐合神離,只為了在小孩或親友面前維持家庭合樂的假象而不願離婚,這些夫妻,有多久沒有性生活了?現今刑法也修改性侵害的相關條文,就算是同居的夫妻或是男女朋友,今天不願意行房,另一方如果使用強硬手段迫使對方屈服,也可構成性侵害;關於這一點,著眼是每個人的性自主權是由個人掌控,不容外人侵犯,就算是你最親密的配偶也不可侵犯。

與其贊成通姦除罪化,我寧可讚成離婚手續要簡化
的確有很多貌合神離的夫妻, 可能根本老早就分居了, 但是卻因為法律的規定非得分居多少年之類的規定, 想要離婚而不可得
細節我不是很清楚, 不過印象中協議離婚, 要是其中一方不同意, 根本不可能達成
因此, 要分居幾年不找人炒飯, 的確違反人性

BUT!!!!
為什麼不去要求簡化離婚程序, 而去要求道德上有嚴重瑕疵的通姦行為要除罪化!?
如果說通姦是一種罪名, 通姦的人就是犯罪者, 是加害自己婚姻伴侶情感的兇手!!
大家不是很痛恨兇手有人權, 被害者的人權被漠視? 為什麼在通姦罪的事情上居然反過來了?

當你振振有詞的大談 "每個人的性自主權是由個人掌控" 的時候, 可曾想過, 你在行使自己的性自主權的同時, 也在凌遲不知情的另一半的感情?
如果性自主權這種理論可以無限上綱, 不顧他人感受的話.... 以後強盜是不是也可以說, 我因為找不到工作, 所以我搶銀行是為了捍衛我的生存權, 不然我活不下去啊!!

飛雨1974 wrote:
2.婚姻是男女雙方建立起一個家庭的起點,需要靠夫妻雙方去經營,其中一方肉體出軌(通常伴隨精神也出軌),卻必須靠刑法上的通姦罪去維持住『家庭幸福』的假象,未免太over了。但所謂『外遇』也有一種可能:只有精神(感情)出軌卻還沒有肉體出軌,那刑法上『通姦罪』並沒處罰,各位如果是受害的一方,會原諒另一半嗎?還繼續忍受另一半和你相擁成眠時,心裡想的是別人嗎?

心裡想著要把林志玲脫光衣服帶上床, 或者幻想把郭董幹掉財產據為己有.... 思想犯都是不犯法的, 這個沒問題吧
但是上面這兩件事情真的去幹了, 事情就大不相同, 不是嗎?

如果精神上已經出軌到了非跟隔壁老王上床不可的地步, 可以麻煩正大光明的離婚再去嗎?
但是趁著對方不知情而出軌, 炒完飯之後還要回來繼續維持婚姻的假象, 不是很卑鄙嗎?
所以我支持離婚手續簡化, 但是不認同通姦除罪化

飛雨1974 wrote:
西方國家,老早將『通姦』在刑事上除罪化,如果配偶『通姦』通常在離婚官司爭權子女的監謢權,往往敗訴居多;在台灣民法上判決離婚也有相關規定,只是國內受限於傳統思想:一定要對通姦者加入處罰(例如早期浸豬籠、洗門風等),才讓執政者或是立委,不敢將『通姦』除罪化。

可曾想過, 為什麼傳統思想要對通姦者加以處罰?
因為任何國家的刑法制定, 都是為了滿足人們心中對於被剝奪感的具體補償
殺人要償命, 搶奪或詐欺他人的財產都要關起來
欺騙或傷害了他人感情要不要處罰?
我認為, 至少進入了婚姻制度底下的傷害感情行為, 是需要某種程度的處罰... 而且不只是金錢上的處罰
我沒有辦法偽善的說, 自己戴綠帽之後, 只要賠錢給我就好.... 這跟黑道向人要遮羞費的行為有什麼不同?

這不只是為了維持婚姻制度的穩定跟尊嚴, 更是為了滿足人性中對於犯罪的恐懼和遭到背叛後報復的需求
而通姦罪的告訴乃論, 正是為了 "傷害感情" 這樣的罪行是不是該由國家代為處罰, 留下了讓被害者決定的空間


飛雨1974 wrote:
簡單講:如果『愛情』及『家庭』需靠通姦罪來維持住假象,未免太悲哀了。

再說一次, 法律強制維持婚姻假象的, 是高門檻的離婚手續
想要偷情的, 想要出軌的, 就光明正大的去辦離婚並且承擔相關的後果
不要又想要結婚, 又想要偷情不受處罰
對於情感上的詐欺行為, 如果真的不需要處罰.... 恐怕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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