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雨1974 wrote:
個人是贊成修改刑法將通姦行為除罪化。原因:
1.唯有個人才能掌控自已的性自主權,現今社會上有太多夫妻藐合神離,只為了在小孩或親友面前維持家庭合樂的假象而不願離婚,這些夫妻,有多久沒有性生活了?現今刑法也修改性侵害的相關條文,就算是同居的夫妻或是男女朋友,今天不願意行房,另一方如果使用強硬手段迫使對方屈服,也可構成性侵害;關於這一點,著眼是每個人的性自主權是由個人掌控,不容外人侵犯,就算是你最親密的配偶也不可侵犯。
2.婚姻是男女雙方建立起一個家庭的起點,需要靠夫妻雙方去經營,其中一方肉體出軌(通常伴隨精神也出軌),卻必須靠刑法上的通姦罪去維持住『家庭幸福』的假象,未免太over了。但所謂『外遇』也有一種可能:只有精神(感情)出軌卻還沒有肉體出軌,那刑法上『通姦罪』並沒處罰,各位如果是受害的一方,會原諒另一半嗎?還繼續忍受另一半和你相擁成眠時,心裡想的是別人嗎?
西方國家,老早將『通姦』在刑事上除罪化,如果配偶『通姦』通常在離婚官司爭權子女的監謢權,往往敗訴居多;在台灣民法上判決離婚也有相關規定,只是國內受限於傳統思想:一定要對通姦者加入處罰(例如早期浸豬籠、洗門風等),才讓執政者或是立委,不敢將『通姦』除罪化。
簡單講:如果『愛情』及『家庭』需靠通姦罪來維持住假象,未免太悲哀了。...(恕刪)
寫得太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