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andy50 wrote:
有些人隱私看法並不如家暴
那我是很肯定你對隱私看法等同家暴
對你的問題絕對是肯定的,也有通姦上訴到法院的被撤回
愛情畸形的方式很多,這真的不算啥...(恕刪)
對我的問題絕對是肯定的???
那好吧,那我也無話可說
各位想想同樣是違法的事情
卻因為受害者是對方或可能是自己
立場卻因此可以轉換(我覺得這樣有點卑劣...個人意見無意冒犯)
或著是
明明法律都已經明文規定了
卻可以因為自己覺得沒有那麼嚴重所以光明正大繼續實行之??
我覺得這樣也很卑劣(但是我尊重,OK)
大家想想台灣社福落後美國至少20多年,在十到二十年前小孩被打叫作別人家的閒事
老婆被打不敢離婚因為20多年前離婚,那種女人何去何從?會受到多麼不公平的對待大家卻不聞不問
民國建國幾年?家暴法才幾年?
我們要拿我們比歐美國家落後20年的事情來說嘴嗎?
對法理的尊重,對個人的尊重,同樣的流程是不是還要再跑個20年?
更何況,現在都已經立法了並不是無法可管
不對的事情就是不對
不是因為人家愛你
不是因為人家讓你
不是因為人家不告你
不追究
就變成對的
我同意畸形的愛多的是
但是看看板上的人的回覆
這種卑劣的行為一堆人覺得理所當然
畸形那麼普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