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身為反對者的你是為何而反對?

之前貼的留言又因為引用的文被回收搞的整篇刪除...

但是該篇留言裡還有一大段是引用不同的文的,那篇文仍然健在,我就把回應那篇文的回文再貼一次,
這樣管妹應該沒有刪文的理由了吧?

Irene1058 wrote:
一.顛覆家庭倫理:
除了婚姻的意義將重新定義之外.一男一女結婚之後 ,所衍生出來的一些親屬關係,如大舅子,小姨子,
舅舅,阿姨,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也將重新定義.


現在的社會形態如果以古代的眼光看來,是超級沒有家庭倫理的耶!女人竟然可以拋頭露面出去工作?!男女竟然可以有婚前性行為?子女竟然不是父母的財產不可以說賣就賣耶!有沒有超顛覆?世界末日到了嗎?
然後稱謂這種事情也是人定的,英文中對稱謂劃分基本上簡單的不得了,他們就沒倫理了嗎?他們就亡國了嗎?

Irene1058 wrote:
二.破壞公序良俗:
這是一道看不見也摸不著的道德防線, 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礎.
例如 裸體癖者再怎麼強調人權 ,也沒辦法主張裸體逛街,裸體上班,裸體搭公車吧.因為只要跨越了


同性戀破壞公序良俗?這是多麼老舊過時的觀念了。事實上目前世界上對同性戀的看待方式也從敗壞風俗、疾病的觀點慢慢進化到目前的包容,甚至開始認同這是自然的一部分。這點各國開始立法保障同性戀者不受歧視與開放同性戀婚姻的國家越來越多就可以看出端倪。

Irene1058 wrote:
三.侵害兒童權益: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同性家庭之子女缺少兩性平衡之角色典範.有數據顯示
同志家庭之子女遭受到性侵害之比例較高


『有數據顯示同志家庭之子女遭受到性侵害之比例較高』這句話基本上應該是出自於Mark Regnerus 於2012年提出的報告。先撇開這位學者背後的『贊助商』是宗教團體這點,就先說他的理論中研究的『同性戀者』是那些「具有同性戀交往史、卻委身於異性戀婚姻中的同性戀者」,和以往學術界研究的同性戀者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而這樣的研究對象中,又有很大部分是夫妻雙方離異,在不穩定的家庭關係中(即便是異性戀夫妻),孩子自然會受到負面影響(以上出自陸子鈞╱PanSci 泛科學主編)。

而仔細看台灣守護家庭聯盟的網站內容,處處引用Mark Regnerus 的這份『研究』,並以此作為反對同性婚姻的最大理論基礎。有沒有對這種操作手法很熟悉?

Irene1058 wrote:
四.誤導青少年:
同性戀跟毒品一樣滲入校園已久,現在的高中生普遍認為同性戀的行為是時尚的,前衛的,甚至還有同性
戀社團, 在青少年躍躍欲試的同時,政府又通過同性婚姻合法,豈不等於認可了同性戀的行為


很抱歉,一樣的同性戀只是性向的差異,基本上不是犯罪也不是病,沒有必要防堵更是沒必要污名化,同性戀行為並不需要認可,只要是成年人就有性行為的權利,只要對象同樣是成年的單身者。

然後又要提愛滋病嗎?已經一堆人反駁過你的說法,後來都因為你的貼文被管妹回收害的我們的貼文也被連累,我都不想說了。

另外我本身青少女時期是在女校度過,學校裡的確都會有打扮比較中性化的學生。但是一旦上了大學後,絕大多數的女生也都交了男友,為什麼?這就是生物的演進,每個人會順應自己的性向去找對自己有性吸引力的人,無論是同性或異性,這是無法被『帶壞』的,人會受哪種費洛蒙吸引是天生的。

以上,同性戀當然不會與我們無關,因為他們就在我們生活周遭而且就跟你我一樣在過生活。但是他們的性向與我們無害,反而是人們對性向的偏頗觀念對他們有害。

Irene1058 wrote:
同性戀只是特殊的性癖...(恕刪)


性癖好不能等於公民權
我覺得你這一句話講得很好,好在那呢,好在性癖好跟公民權本來就沒什麼關係,除非癖好建立在犠牲另一方的權益或價值之上。
性是一個私領域的事,國家公權力要儘可能的不把手伸進去管,就像你說的,SM有沒有符合現在這個社會的公序良俗?一個S跟一個M可不可以結婚?
這個問題你自己摸著良心回答,就可以解你的困惑了。

至於你舉的一夫多妻的例子,其實前幾年回老家的經營之神王永慶,不就娶了好幾房嗎?
我是覺得一夫多妻可以拿出來討論合法化,反正一夫多妻這真的是反對方最愛說的理由--屬於我中華民族的存在已久的「傳統」之一,你拿這個出來只是証明傳統的可變性而已,也許還會不小心打到反對方的臉。合法化的前提我想是可以討論的,你要是有興趣可以另開一個主題討論,也許很多人支持也不一定,畢竟之前在PTT上有看到,寧可在寶馬上哭泣也不要在什麼上放空,男人有錢帥一萬倍。

不過我不認同一夫多妻算是一種性癖好耶,性癖好應該是要對象具有特定性質或在特殊情境下才會有性的衝動,一夫多妻要冠上是性癖好,我只能想到一種情況,那就是一次打十個那種情形,俗稱多P群戰,可是你去問多P的人,他們應該是不至於一定要打十個才會有性衝動吧,所以你可能要重新想一個新的例子比較好。

Irene1058 wrote:
同性戀只是特殊的性癖好,

性癖好不能等於公民權,
(恕刪)


看妳對「癖好」的解釋為何?如果是「愛好」,那麼其實異性戀,男女陰道性交,其實也是一種比較大眾的性癖好。
No day but today!
lydiamomo wrote:
不過閣下把Antonin Scalia幾位的片面發言就認定美國民主倒退
也實在厲害... (恕刪)...


我覺得 Scalia 這樣說有道理,值得深思。

賦予少數幾個人權力,來否決多數人集體所訂定的法律,的確是權力之間的消長。

你會說成這麼酸,只不過因為本案的主題剛好是你所支持的同性戀婚姻權。

我們可以反過來說,如果立法院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結果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無效,你會怎麼想?

fs1013
fs1013 wrote:
我覺得 Scalia...(恕刪)


大法官如果真的能從人權保障是越多越好,侵害是越少越好的憲法基本精神去推導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違憲,那就來看違憲的理由是什麼,是不是立法院的議事過程不合程序,還是法案的那個特定具體條文違憲,例如大逆轉以後婚姻二個字由同性戀獨佔,異性戀要另外立一個法來繼續保有自己的獨特性之類的,總之大法官的違憲審查絕不會像本討論主題有人很豪氣的說"反對不需要理由"那樣任性不負責任啦,又真的大法官真能如此任性不負責任,也不用怕啊,還是可以經由多數人民意志來進行修憲啊,又不是違憲就世界末日了。
連同性戀都會被歧視'排斥了
何況是同性結婚
那些不懂得將心比心的人 只因為自己性傾向正常 所以就排斥同性結婚
別人跟誰結婚 何必管那麼多

套一句最近新聞出現的---那些恐龍法官一定要家裡發生不好的事才能將心比心
所以啊
同性結婚的事例也是如此
是否要你家裡出一個同性戀的(比如以後生出來的小孩) 你才能將心比心呢
chronowave wrote:
...
還是可以經由多數人民意志來進行修憲啊,又不是違憲就世界末日了。...(恕刪)...


一路扯到大法官釋憲這裡,是因為 lydiamomo 兄說要用道理服人,質疑不能都眾人說了算開始。

請參考 : 1148 樓

你現在這樣說,就是同意到最後應該還是眾人說了算囉?

fs1013
swabber wrote:
主題是「反對...(恕刪)


那網站內容自相矛盾。

說是尊重同性戀者 權益,卻反對他們組成家庭!

還真莫名其妙!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同性婚姻=>支持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支持

合法化不只是單純結婚這件事
任何跟夫妻有關的法律都有影響
如:稅金、通姦罪等等
而我只在意領養這件事

同性婚姻=>領養小孩=>小孩受到同學歧視=>小孩墮落變成社會成本

當然我同意主因是小孩不成熟無法接受有同性家長的小孩
但試想,現在都偶有單親小孩受到排擠的事件了
你要小孩有多成熟,又有多少家長不會歧視這樣的小孩?
同性婚姻領養小孩真的對小孩好嗎?

當然你會說法官可以不同意領養
但當法官不同意你會不會又說法官排擠同性戀?

如果只是同性婚姻我支持,即使是我自己的小孩我也支持
但合法化牽扯的層面可不是只有婚姻這件事而已
所以我不支持合法化
cklin01 wrote:
同性婚姻=>領養小孩=>小孩受到同學歧視=>小孩墮落變成社會成本

當然我同意主因是小孩不成熟無法接受有同性家長的小孩
但試想,現在都偶有單親小孩受到排擠的事件了
你要小孩有多成熟,又有多少家長不會歧視這樣的小孩?
.(恕刪)



這位大大說不支持同志領養小孩 是因為領養的小孩會受到歧視
我認為問題是出在 " 小孩受到歧視 " 這一塊 是需要整個社會去努力改善的
而不是單方面要求同志不要領養小孩
因為問題是整個社會對同志的不友善和歧視
導致同志領養的小孩連帶受歧視
政府可以硬性規定同志不准領養小孩
但是很多天生下來從小就是喜歡同性的同志
還是需要面對這樣的社會風氣而從小備受歧視
台灣對小眾族群的尊重還停留在 " 我支持你 後面卻又增加很多但是的背書 "
我覺得才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問題
而對同志婚姻的看法 也許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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